【案情简介】
卡主称卡系伪造被“盗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
2009年4月17日,黄某某在某某银行开立尾号为5507的个人储蓄账户,即时办理并领取了该银行理财卡,并同时开通了银信通服务。2009年10月14日早上8点左右,黄某某收到某某银行发来的短信,短信内容显示,“您尾号为5507的卡于10月14日4∶44在深圳POS机境外消费人民币2199779.35元,现余额为14300.70元。”黄某某收到短信后立即通知某某银行客服。经查,银行存根显示,2009年10月14日4∶44,黄某某的银行卡在澳门某金行通过银联消费款项折合人民币2199779.35元,银行存根下方有“陈某某”签字。黄某某报警后,2009年11月2日14时31分,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办案民警向黄某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黄某某认为某某银行未能够识别假卡,导致其他人伪造银行卡取款给其造成了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1、某某银行向黄某某支付存款本金2199779.35元;2、某某银行向黄某某支付以2199779.35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从2009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该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至起诉时为19960.62元;3、某某银行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