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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老板银行存钱41天后被取走 30万美金失联

2015年01月30日08:52    来源:春城晚报    手机看新闻

  储户王先生2001年到银行一次性存了30万美元,定期3个月,到期后自动转存。然而,这笔巨额存款在银行里躺了41天后,却被两名女士取走。时隔7年,王先生才发现自己的存款早就神秘“失联”了。追查得知,当年存钱时是同乡兼员工的谢先生帮忙填的存单,而取钱者竟然就是谢先生当时的女友和她母亲。王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丢失的30万美元。昆明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银行赔偿储户30万美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蹊跷

  一笔巨额存款充满谜团的“历险”

  2001年5月8日,王先生将30万美金存到某银行昆明柏联支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了3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时,王先生请同乡谢先生代写了存款凭条上半部分存款人填写栏的内容。存款凭条上载明,户名:王先生,期限:3个月,储种:定期,金额:30万美元,还写有王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存款凭条下半部分银行填写栏也载明,户名:王先生,金额:30万美元,印鉴:凭密。

  办完存款,银行给王先生的存单上载明,户名:王先生,存入金额:30万美元,存期:3个月,年利率:2.75%,支取方式:凭密支取,约定转存。存单背面“储户须知”载明:约定自动转存,提前支取的,请提供身份证件,其他事项按《储蓄管理条例》办理等事项。

  钱存进银行41天后,2001年6月19日,侯女士、邵女士拿着王先生的存单来到银行,提前取走了这30万美元。取款单背面,存款人身份证号及住址、存款人姓名等是侯女士填写的,存款人证件名称是邵女士填写的。取出钱后,侯女士当天就把这30万美元以自己的名字存进了同一家银行,随后再次把钱取了出来。

  时隔7年之后,2008年4月1日,谢先生向银行申请查询王先生存的30万美元信息,却发现这笔存款早已被取走,谢先生一下子蒙了。

  索赔

  储户状告银行归还30万美金

  30万美元存款被取走,王先生找到银行交涉,2008年6月10日,银行向王先生了解情况。王先生说:“2000年12月份,我的身份证交给谢先生,其他人没有给过,身份证原件一直没在我这里,2003年1月,我又重新办了身份证。”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2006年10月25日,王先生找到官渡区检察院反贪局出具了证明:2000年,官渡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贪污案中,2001年5月9日扣押了王先生的身份证。

  身份证被扣在检察院,存款怎么能被别人取走?王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30万美元(按起诉当日即2013年3月25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1美元兑人民币6.2692元,折合人民币1880760元)存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侯女士、邵女士及谢先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

  储户身份证原件银行未审核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大额现金取款时,银行应按规定审核存款人或代取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据表明,该银行在代取款人取款时,仅审查了存单原件及存单的密码,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审查了存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按照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证明等材料,王先生的身份证原件在侯女士、邵女士支取存款前已被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同时,邵女士也承认,她和侯女士取这30万美元时,是拿王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取走的。

  所以,该银行在侯女士、邵女士支取存款时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应该承担向王先生履行兑付存款30万美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义务,对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于是,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该银行向王先生支付存款本金1880760元及利息。

  辩解

  真相是什么几方各有说法

  一审宣判后,该银行不服判决,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银行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对身份证明仅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即审核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与存单上的姓名一致。侯女士及邵女士取钱时,银行已要求她们依照王先生身份证原件信息填写了存款人相关信息。

  侯女士说,她去银行取王先生的30万美元存款,是基于她与谢先生的特殊关系,是受谢先生的委托才去取的,她取钱时,银行已经尽到了合法的审查义务,本案与邵女士没有直接关系。

  邵女士说,她没有参与取款,对当时的情况不知情。

  谢先生说,他没有委托侯女士和邵女士办理取款,一审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终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银行与王先生的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案存单为凭密支取、存期3个月的定期存单。2001年6月19日,侯女士、邵女士取款时,该存单存期尚未届满,依据《储蓄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代取款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储户的居民身份证明、存单向储蓄机构办理支取手续,出具其他身份证明无效。

  法院认为,银行向侯女士、邵女士兑付储户存款,应当具备审核存单、王先生身份证、侯女士及邵女士身份证原件及正确的密码4个前提。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证明》及原审法院调取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反映,在侯女士、邵女士取款前,王先生的身份证原件已被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从谢先生处扣押。侯女士、邵女士凭王先生身份证复印件也可准确填写储户的身份信息,在公安机关所作笔录中,二人均陈述取款当时是使用王先生身份证复印件的事实。

  于是,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就此事诸多疑问,联系了诉讼各方的代理人、当事人均拒绝了记者采访请求,此事的许多细节成了谜团……(春城晚报 记者 柏立诚)

(责编:李栋、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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