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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基金修法将解决私募基金重复征税问题

施颖楠

”  这也证实了此前市场对于VC、PE可能不被纳入该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监管范围的传言属实。吴晓灵还指出,《基金法修订草案》还将解决私募基金重复征税问题。由于基金类产品在投资环节不产生税收,因此免去私募基金向出资人返还收益环节面临重复征税的烦恼。
2012年12月21日08:21    来源:东方早报    手机看新闻

  吴晓灵昨称,监管主体方面的争议使PE/VC不愿纳入进来,这是一个遗憾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昨日证实,备受市场关注的PE/VC(即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机构)最终并未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下简称“《基金法修订草案》”)三审审议稿监管范围。

  吴晓灵是在昨日于北京举行的“2012中国股权投资年会”上做出上述表示的。她并称,《基金法修订草案》将在下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三审通过。

  公开资料显示,《基金法修订草案》目前已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新华社12月14日报道显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2月24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届时将继续审议《基金法修订草案》。

  市场对基金法修订有误解

  吴晓灵指出,PE/VC没有纳入本法调整,主要有三个原因:首先,大家在理论上有不同认识,认为PE/VC与对冲基金是不同的东西,不应纳入。其次,监管主体方面的争议使PE/VC不愿意纳入进来。再次,市场对基金法的修订有误解。

  “政府修法的目的,不是政府想管这个事,而是希望给市场一个规则,让大家自律自主来管,”吴晓灵说,“已经是这样的状况了,我希望各个私募股权基金的协会,还是要加强自律的管理。”

  这也证实了此前市场对于VC、PE可能不被纳入该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监管范围的传言属实。

  《基金法修订草案》一审稿中第107条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第171条还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上述两条内容一直被业内认为是私募股权基金将纳入新基金法的依据。

  二审阶段,曾有25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行业协会,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不要将PE/VC纳入修订中的基金法,而应单独立法。虽然存在争议,但二审稿仍坚持了将私募纳入立法范畴的原则:二审稿第157条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基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吴晓灵昨日指出,其个人认为PE/VC应该纳入《基金法》,此次修法未将二者纳入是一个遗憾:“我觉得最理想状态把PE/VC纳入到本法当中来,可惜最后的结果是PE/VC没有纳入本法调整。”

  解决私募重复征税问题

  吴晓灵昨日还强调不应针对基金产品征税,其表示,基金是一个资金的集合,在这个环节上不应该征税,要避免重复征税。

  《基金法修订草案》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依照法律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或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缴纳。按照这种规定,基金财产本身没有缴纳税收的义务。

  吴晓灵还指出,《基金法修订草案》还将解决私募基金重复征税问题。

  目前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模式为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的基金份额,从而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公司一方面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股东从公司分得的利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成为了所谓“双重课税”的局面。

  也因为,日前有媒体援引一位接近《新基金法》的知情人士透露,《新基金法》准备给予私募基金非纳税主体法律地位,具体做法是一旦私募基金完成证监会注册,并进入证监会与税务部门“联网”的信息系统,就无需在工商部门做税务登记,只需在监管部门以基金产品形式备案登记。由于基金类产品在投资环节不产生税收,因此免去私募基金向出资人返还收益环节面临重复征税的烦恼。

(责任编辑:章斐然、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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