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10萬元意外險,李某在保險期內因多種因素身亡,保險公司以李某患病導致死亡為由拒付保險金10萬元,李某家屬訴至法院索賠。
昨日,西城法院十大商事典型案例研討會上通報稱,法院最終以司法鑒定為依據,判決保險公司賠付9萬元。此做法在全國尚屬首例。
投保后遇意外身亡
李某家屬訴稱,2010年李某向昆侖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稱保險公司)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
李某保險卡載明,投保人、被保險人均為李某﹔投保期限為一年,有效期至2011年11月17日﹔意外身故、殘疾的保險金額最高為10萬元,意外醫療保險金額最高為1萬元。
2010年12月25日,李某從梯子上摔下致頭部受傷,經搶救無效8天后死亡。
李某家屬稱,他們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僅賠付了李某的醫療費7100余元,拒絕就李某意外身故給付保險金。為此,李某家屬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10萬元。
保險公司稱投保人因病身故
醫院為李某出具的死亡報告顯示,李某摔傷導致其急性重型顱腦損傷,但還稱李某生前患高血壓多年,並且曾出現過腦梗塞﹔入院后接受手術治療並發心源性猝死,經搶救無效死亡。
據此,保險公司稱,李某身故的原因為“心源性猝死”,屬於疾病的范疇,不在意外險之列,故不同意賠償。
案件審理中,受保險公司申請,法院委托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司法鑒定中心,對李某的死亡結果與其摔倒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關聯度進行鑒定。
結果表明,摔傷與李某死亡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建議參與度指數為90%—100%。
法院採納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判決保險公司給付李某家屬全部意外身故保險金額10萬元的90%,即9萬元。
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解讀
司法鑒定判決屬全國首例
此案審判長劉建勛稱,在可查閱的案例范圍內,尚未見其他法院通過司法鑒定手段,就多個原因對同一損害結果的參與度指數進行鑒定,並據此作出裁判的先例。因此本案的裁判思路,為全國首例。
“法院在認定復雜保險事故的性質與原因時,有必要借助司法鑒定填補自身能力的不足。”劉建勛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龍翼飛也稱,此案運用現代司法技術手段進行鑒定,並據此作出判決,案件的審理結果讓人信服。
此類案件,有的法院採取了“法官徑行認定因果關系比例”的裁判方法,即由法官對於造成損害結果的數個原因,以及各個原因對於同一損害結果的參與度比例直接作出認定。
如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此類案件,案情是被保險人摔傷致骨折后,繼發深度肺部感染死亡。案件審理的法官認為:骨折構成了死亡的主要誘因,保險人應承擔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30%的給付責任。(張玉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