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月22日电(记者 朱瑶) 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消息称,为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提高保险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拟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并就此公开征求意见。
原管理办法于2011年10月19日公布施行,只允许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明确规定“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
据媒体相关统计数据,随着去年12月28日平安产险获保监会批准发行不超过30亿元的次级债,2012年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审批通过规模达731亿元,较2011年发行规模增长26.6%。而分析师认为,由于2012年的大额发债规模已临近“上限”,以及寿险保费增速低等影响,今年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的规模或较去年有所减缓。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修改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为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提高保险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我会拟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2号),方案如下:
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2号)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
现就以上修改方案公开征求意见。请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law@circ.gov.cn
(二)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法规处 邮编:100140
(三)传真:010-6601187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