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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提高险企单一股东持股上限 持股超20%股东要求高

2013年04月17日08:17    来源:人民网-保险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4月17日电 (记者 张文婷)昨日(4月16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 《中国保监会关于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规定,经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含关联方)对保险公司的出资或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对持股超过20%的股东,保监会设立资产标准双门槛。

设定持股比例上限 有助于民营资本增资

股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加强股权监管对于完善保险公司治理关系重大。2004年实施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中资保险公司股东设置了20%的持股比例限制。随后,在2010年和2012年,保监会先后通过两项规范性文件,放宽民资股东持股比例20%的限制。而昨日发布的《通知》在放宽持股比例的基础之上,加设新的51%持股比例上限。据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设定持股比例上限,可以防止股权过于集中对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造成不良影响。

据保险专家郝演书分析,“此政策对大公司影响不大,但小公司,尤其是民营资本为大股东的保险公司影响较大。为了增强对保险公司的控制力和提升竞争力,会增加股权占比,充裕的资金面或会出现一波民营资本增资热”。

对持股超过20%股东设立高门槛

在允许险企股东加大持股比例的同时,保监会对持股超过20%的股东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一是设定必要的财务指标,包括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的30%以上,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净资产;另一方面设定了投资经验标准,要求投资保险行业3年以上,且具有持续出资能力和管理能力。

险企成立不满三年持股比例未放宽

该《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成立不满三年的,单个股东(含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而保险公司股东持股比例超过20%的,包括三年内不得转让、重大变更及时披露等。

对不允许新设保险公司突破20%限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考虑到新设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控体系尚不成熟稳定,股东对保险业的投资和管理能力也较弱,单一股东高比例控股很有可能造成公司治理风险。

(责编:张文婷、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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