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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保监局渝保监罚〔2013〕83号(美臣泰平重庆分公司)

2013年07月18日17:19    来源:保监会网站    手机看新闻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3〕83号

  当事人:深圳美臣泰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住 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三村5号22-5

  主要负责人:张斌

  经查实,重庆曙光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汽车经纪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于2012年12月9日过期,失去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合法资格。2012年12月9日至2013年4月1日期间,深圳美臣泰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美臣泰平重庆分公司”)把曙光汽车经纪公司非法代理的411笔车险业务以美臣泰平重庆分公司的名义交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等保险机构承保,涉及保费1371518.54元,收取佣金122,390.4元。美臣泰平重庆分公司对收取的佣金自留24755.28元,支付曙光汽车经纪公司97635.12元。

  以上行为有调查笔录、美臣泰平重庆分公司关于曙光汽车经纪公司出单问题的说明、美臣泰平重庆分公司与保险公司的中介业务清单、案件调查事实确认书及美臣泰平重庆分公司反馈意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第6号)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美臣泰平重庆分公司罚款10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3年7月4日

(来源: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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