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保监罚[2013]9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住所:绍兴市人民中路36号
负责人:蒋永明
当事人:蒋永明
身份证号:33060219630808XXXX
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当事人:郑洁
身份证号:33062219770904XXXX
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上虞支公司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浙江保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等一案进行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蒋永明、郑洁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 违规事实和证据
2013年2月28日至10月11日,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2012年度经营情况开展常规检查。经查实,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你公司业务员曹炳芳委托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绍兴吉康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涉及保费收入33.92万元,违法向其支付代理手续费2.25万元。
(二)业务渠道归属不真实,并计提相关费用。
你公司将内勤王亚芸的车辆保险业务虚挂给个人代理人陈奕夆,涉及保费收入11.84万元,违法支出手续费7925.21元。
你公司对部分互动业务重复计提个人代理手续费,用于代理制互动专员,涉及保费收入138.7万元,手续费1.23万元。
(三)费用列支不真实。
你公司下属机构上虞支公司通过虚列年终奖套取资金,涉及金额6.82万元,用于市场拓展。
蒋永明,2008年7月至今,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应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洁,2012年4月至今,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经理(之前为主持工作的副经理),应为上述事实(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维护业务清单复印件、会计凭证及计提清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上述行为(一)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罚款人民币60000元;上述行为(二)、(三)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罚款人民币140000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蒋永明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 30000元;决定对郑洁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三、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账号:33001613535058070806),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如不服本行政处罚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浙江保监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保监局
2013年12月20日
(来源:保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