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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4〕1号)

2014年01月17日09:09    来源:保监会网站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4〕1号)

  受处罚人:上海驭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崇明县堡镇南路146号1幢103室

  负责人:朱叶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行为:

  在你公司提供的记载2011年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的业务账簿中,仅记载了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相关的代理业务收支情况,未能提供当年与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业务收支情况的业务账簿,你公司称这部分业务账簿已删除。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与朱叶的调查笔录;

  2.你公司盖章确认的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手续费的发票复印件及对应的保险业务清单;

  3.相关业务、财务凭证复印件。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决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10万元罚款。

  我局已于2013年11月2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提出了申辩意见。经复核,你公司在申辩意见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法定的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我局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账号:31001520313058000011

  划款凭证复印件应抄报我局,以备存查。

  逾期,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如不服本行政处罚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保监局

  2014年1月8日

(来源: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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