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吉林宏大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 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2128号
负责人:赫曙光
经查,吉林宏大保险销售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如实记载财务信息
1、该公司在2013年1月至9月,收取非公司人员送来的业务,把佣金支付给送单人员后,将此部分业务的佣金列支在本公司业务人员名下,并纳入公司财务核算。
2、该公司2013年11月4日现金日记账记载的“现金”科目余额与实际金额不符。
二、聘任不具从业资格的人员开展代理业务并支付佣金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佣金领取汇总表、业务人员不持证名单、相关佣金发放明细、相关代理合同复印件、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情况说明等书证为证。
吉林宏大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如实记载财务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吉林宏大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罚款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吉林宏大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聘任不具从业资格的人员开展代理业务并支付佣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吉林宏大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户: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春西安大路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帐号:22001450100058330090
划款时请注明“**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被处罚对象,第二联存档,第三联留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保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