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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保监罚〔2014〕3号)

2014年02月13日11:10    来源:保监会网站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保监罚〔2014〕3号)

  当事人:赫曙光

  身份证号:22010319670904XXXX

  职 务:吉林宏大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住 址: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万龙第五城区

  经查,吉林宏大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存在聘任不具从业资格的人员开展代理业务并支付佣金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业务人员不持证名单、相关佣金发放明细、相关代理合同复印件等书证为证。

  吉林宏大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聘任不具从业资格的人员开展代理业务并支付佣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赫曙光作为该公司分管整体业务运营工作的总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赫曙光警告并罚款5千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户: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春西安大路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帐号:22001450100058330090

  划款时请注明“**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被处罚对象,第二联存档,第三联留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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