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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7-1号)

2014年03月07日15:45    来源:保监会网站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中国保监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7-1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地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尹家渠北街120号

  主要负责人:董晓朗

  经查,你公司未经宁夏保监局批准设立了鲁银城市公元门店、五里水乡门店、湖畔嘉苑门店、燕宝花园门店、丽景湖畔门店、永康社区门店、金茂港社区门店等7家社区保险门店。

  上述违法行为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社区门店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保财险城电函〔2013〕15号)、《关于同意天津、河北等城市分公司78家社区门店开业的批复》(人保财险城电函〔2013〕18号)、《调查笔录》(张向宏、刘昕、叶涛、吴鹏、李学民、栾思佳、陈永杰、杨彬、马立新等9人)、7家社区保险门店照片打印件、7家社区保险门店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账号:6400112170005822461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银川玉皇阁北街支行。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夏保监局   2014年2月18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第二联存档,第三联留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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