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保监罚〔2014〕25号
受处罚人:黄旭光 性别:男
工作单位及职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副经理
工作单位地址/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江北期湖塘路5号水云居办公楼1层、4-6层
经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惠州中支”)在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期间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将业务员直销业务以保险营销员名义出单
太保惠州中支团体业务一部、团体业务二部、团体业务三部、团体业务四部、团体业务五部、团体业务六部等部门业务员,存在将属于业务员的直销业务,以保险营销员名义出单的行为。营销员收到佣金后,返还给相应的业务员。
二、将传统渠道车险业务转介绍到电销渠道出单
太保惠州中支采取工资与保费收入直接挂钩的政策推动电销业务的发展,引导业务员将传统渠道车险业务转介绍到电销渠道,通过电销渠道出单。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调查笔录、相关财务凭证等证据在案证明,我局于2014年1月8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规定,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关于黄旭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粤太保产发〔2008〕67号)和《关于总经理室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决定》(惠太保产发〔2013〕2号)等证据材料,你于2013年1月至8月期间分管车险业务,应对检查发现的涉及车险的违规问题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就第一项行为给予你警告、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就第二项行为给予你警告、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对你个人的处罚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支行
账 号:44001400115058900000
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保监局
2014年3月3日
(来源:保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