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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查询自己房产” 曲解立法本义

2013年03月23日13:55    来源:羊城晚报    手机看新闻

  家住北京通州的谢女士在买第二套房时,被告知此前购房身份信息录入时发生错误,且其名下可能已不止一套房。谢女士欲在市住建委城研中心查询名下有几套房,遭到拒绝,对方工作人员表示,不能以名字和身份证查询自己名下房产以及房产信息。(3月22日《新京报》)

  坦率地讲,禁止“以人查房”立法的本义是防止侵害他人的财产隐私权,而“以人查房”仅仅是作为保护他人隐私的限制手段,针对的并不是自己本人。因而,本人持自己的身份证查询自己的房产,不仅没有侵害隐私权之说,反而应是自己的法定权利,自己的完整信息自己都没有查询与核实的权利,那谁又能有呢?

  个案中,当事部门遵循的依据是建设部2007年颁布实施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确,该法规并未对以自己的名字查询自己名下所有的房产,作出禁或行的明确规定,倒是对查询人查询第三方房产作出了细致的界定。或许是基于产权人自己对自己所有房产不知情,或者没有凭证只是个别例外的判定,通用的规则能够很好地保障产权人查询的权利。

  不过,普遍的共性之外还有特殊性,房产信息查询除了他人财产隐私权保护之外,个人房产信息的准确性与真实性谁来监督与核实,以及避免错误信息使得产权人现实利益受损,相应个人的权益得到相应的保障亦是产权人应有的权利。

  北京通州谢女士的遭遇尽管只是个案,却是一个样本。她对自己的实有房产本就心里有数,原本无须查询自己名下房产,个中原因系信息录入错误,使个人名下出现了其他房产交易,并对其能否购房产生影响。很明显,这还是房产信息管理上的失误,侵害了公民的权益。从监督纠错的角度来说,公民对自己切身利益的事项,也该具有知情权。况且,随着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细化,诸如房产税的出台,信息错误对公民带来经济方面的影响,恐怕就不会止于个案。

  “拒绝查询自己房产”曲解立法本义。一方面,房产信息查询保护产权人隐私权与产权人对自身所有信息知情权并不矛盾。譬如,在禁止“以人查房”规则之外,对公权留有隐私“豁免权”,而对于查询自己的房产信息无关隐私,本无限制的必要。另一方面,任何法规都不可能详细完备,更不能机械理解与执行。否则,房产信息查询规定原本求取最大限度保护的契约,变成了限制公民合法权利的束缚,甚至沦为了侵害公民权益的壁垒,往小了说是形而上的断章取义,而往大了说带有某种人为故意,便是推诿的不作为。譬如,个案谢女士对错误信息不知情,又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木须虫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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