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监会颁布了《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到,为什么要设定51%的持股比例上限?保监会表示,本着“既要放开,又要稳妥”的原则,设定持股比例上限,可以防止股权过于集中对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造成不良影响。
保监会表示,《通知》按照“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放宽持股比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适当放宽中资保险公司股东持股比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吸引战略投资者,增强保险行业资本实力,也有利于强化保险公司股东责任,提高保险公司治理效率。
对持股超过20%的有关股东,保监会一方面设定必要的财务指标,包括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的30%以上、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净资产;另一方面设定了投资经验标准,要求投资保险行业3年以上,且具有持续出资能力和管理能力。
此外,对于设定51%的持股比例上限,保监会解释说,本着“既要放开,又要稳妥”的原则,设定上限,可以防止股权过于集中对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造成不良影响。此前,保监会对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单位的最高持股比例也限定为51%。
保监会为了对股东实施有效监管,《通知》适当增加了持股20%以上股东的义务,包括三年内不得转让、重大变更及时披露等。保监会考虑到新设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控体系尚不成熟稳定,股东对保险业的投资和管理能力也较弱,单一股东高比例控股很有可能造成公司治理风险,所以不允许新设保险公司突破20%限制。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