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正式实施。广州市地税局自2009年推行在线开票以来,不断规范网络发票管理,稳步推进“以票管税”和“数据管税”工作,至今全市已有9万多户地税企业实现了网络在线开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积极进展。然而,随着网络发票的普及,“虚假”网络发票也随之衍生,并逐渐集中在部分领域、行业出现。为有效遏制“虚假”网络发票的蔓延,提高纳税人查验发票的意识,实现发票“闭环管理”,形成发票管理长效机制,广州地税自去年8月至今年6月,在全市范围开展打击“虚假”网络发票专项行动,严厉查处违法用票企业678户,非法发票9387份,涉案金额17167万元,查补税款454万元,加收滞纳金53万元,罚款352万元,合计859万元。
在本次打击“虚假”网络发票专项行动中,地税部门发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纳税人对网络发票的真伪辨别认识不深等漏洞,采取“鸳鸯票”、假代开票及虚开发票等手段行骗。记者特地走访广州市地税局,以真实案例揭开“虚假”网络发票的“作案”真相。
案例一:警惕“鸳鸯票” “套打”方法不可取
在检查某物流公司营业税抵扣项目的原始凭证中,一张由某报关公司开具的发票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注意。通过查询发票在线系统,税务人员发现这张发票除开票金额外,其他各项开票信息均与在线开票系统一致,票面金额远远大于系统显示的开票金额。通过外围取证等多方努力核查,终于被税务人员发现其“真票假开”的作弊手段。原来,该公司先通过在线开票系统开具小金额发票,套取相关资料,然后通过自行设计的电子发票模板“套打”大额的虚假电子发票,以此达到隐瞒实际收入、少缴税款的目的。税务人员迅即对该公司开出的所有电子发票进行全面检查,顺藤摸瓜、多方查证,最终查实该司 “真票假开” 电子发票近300份,票面涉及金额120多万元。
法律依据: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税官提醒:目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已经推出在线查验发票信息服务,受票人只需登陆发票查询系统录入所持发票代码、号码、开票金额等,即可查询发票信息;同时也可以采取在手机中下载二维码客户端软件,扫描发票二维码等方式核对开票信息,以识别发票真伪。
案例二:谨防“李逵票” 代开发票也有假
省内某大型建设工程项目位于我市某区,该项目经理部A公司分别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两家外省施工企业B公司和C公司。A公司在申报纳税时,持三份B、C公司提供的分包工程发票到该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抵扣,抵减总包工程款600多万元。工作人员受理了A公司申报纳税资料后,对其提供的抵减总包工程款发票进行了核查,发现涉及B、C公司的三份《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存在虚假嫌疑。该三份发票加盖了该区地税局“清晰”的“代开发票专用章”,但该局当时所用的印章因使用频繁,加盖在发票上会稍显模糊。审核人员通过系统进一步核对时,发现“无此发票数据”信息。最后,经发票鉴定员鉴定其提供的三份发票均为假冒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
政处罚决定务局官方网站已经推出了税务人员立即分别对A、B、C公司进行调查取证,B、C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终于如实交代了使用虚假发票的违法事实。三份假发票是两家公司经办人通过社会上的假发票贩子取得的,并向对方支付了手续费。该区地税局根据B、C公司违法事实,分别对B、C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94万多元。
法律依据: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代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官提醒:当前社会上骗购发票、假冒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虚开代开发票和制造贩卖假发票等违法行为仍有一定市场,受票人应善用税务机关提供的多种发票查询方式,通过网络或手机及时查询发票信息,避免因取得不真实发票无法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案例三:小心鱼目混珠? 虚开项目为瞒税
广州某酒店地处区内繁华商业地段,经营餐饮、旅馆业、娱乐、卡拉OK等,注册资金50万,与辖区内同行相比,其营业情况一直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特别是娱乐业在区内首屈一指,每到晚上至凌晨时段,酒店便门庭若市,进出的客人络绎不绝。但在本次专项检查中,细心的税务人员发现该酒店当月申报的营业税服务业子目——饮食业、旅店业、娱乐业中,娱乐业申报依据偏低,与实际的经营情况明显不符,税务人员怀疑其可能存在发票开具项目及营业税申报税目混乱的问题。税务机关进一步调取了该酒店的发票领用记录,发现其申请领用的是适用于餐饮业和娱乐业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电子发票》。但该酒店在当期开具的所有发票中,“行业类别”几乎均显示为“餐饮业”,也就是说,消费者到该酒店进行娱乐消费时,拿到的往往是一张“餐费”发票,而非“娱乐业”发票。经核查,事实证实了税务人员的猜测,该酒店存在娱乐业收入按餐饮业开发票并按餐饮业的低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的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滞纳金合计共40多万元。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官提醒:餐饮业营业税税率为5%,而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最高为20%,市民在娱乐消费取得发票的同时,应留意发票票面的“行业类别”信息,如果显示为“餐饮业”,那么该企业有可能存在用餐饮发票代替娱乐业发票少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发票或向税务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