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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厉信托监管条例将出台 集合类业务收紧

马元月 苏长春

2015年04月13日07:52    来源:北京商报    手机看新闻

  北京商报讯(记者 马元月 苏长春)继银监会“99号文”、《信托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相继实施后,监管层又将给信托行业戴上一顶金箍。近日,银监会代国务院起草的《信托公司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下发到各大信托公司,该《条例》也被喻为信托业史上最严监管,尤其是对信托公司集合类信托业务限制颇为严苛。

  北京商报记者从业内人士手中拿到的《条例》全文,其中最具看点的是《条例》中首次按照信托公司的财务情况、内部风控等标准进行了分类,主要分为成长类、发展类、创新类。信托公司未来将按照分类经营的原则来开展业务,而经营范围与评级挂钩,最低评级一类基本只能开展单一业务,不过新评级办法尚未出台。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第十七条显示,原本最受信托公司钟爱的集合类信托业务,未来成长类信托公司将不允许开展。在格上理财信托分析师王燕娱看来,相较对机构客户设立的单一类信托而言,集合类信托主要是面向普通投资者募集资金,但成长类的信托公司往往风控能力一般,最容易出现违约兑付的事故,而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又很低,违约事件一旦出现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监管层主要是通过对集合信托的业务限制,来减少对信托业的负面舆论。

  不过,王燕娱也指出,“眼下很多中小信托公司开展通道类业务已经受限,如果未来再无法做集合类信托,对其规模的发展必定是不利的,就整个信托行业规模增速而言也将进一步放缓”。事实上,目前信托发行规模已经大幅下降,数据显示,一季度信托公司共发行1841款集合信托产品,总发行规模2241.7亿元,环比减少近四成。

  此外,《条例》指出,发展类信托即可经营集合类信托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同时允许其设立专业的子公司,开展担保业务等;而创新类信托公司则可以投资风险更高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发行金融债、次级债等,由此也意味着《条例》打破了信托公司不能负债经营的传统监管要求。

  在信托公司分类经营监管制度下,《条例》中的监管指标也更加丰富,其中包括杠杆率指标、集中度指标等,这些都是前所未有的。如针对单一信托的杠杆率方面,《条例》规定,净资产与全部融资类单一资金信托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5%;在针对集合类信托的杠杆率方面,净资产与全部融资类集合信托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2.5%。“设定杠杆率主要是强制要求信托公司净资产能够覆盖单一信托和集合类信托业务的风险,相较单一信托,集合信托的风险更大,因此杠杆率也更高。”王燕娱指出。

  此外,监管指标中提出的“信托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实际上也是为了防范信托公司因盲目对外担保而造成不可控的风险。

  华融信托分析师袁吉伟指出,《条例》进一步限制信托公司杠杆率和风险集中度,尤其是针对融资类信托业务的杠杆率要求,避免过度扩张融资类信托业务,督促公司向投资化、资产管理等方向发展。

  事实上,《条例》中对于信托行业的监管也并非一味的严苛,袁吉伟认为,“《条例》也为信托公司发展带来新利好,诸如信托产品登记制度、信托受益权质押、设立子公司专业化经营,同时在负债方面也会有所突破,解决信托公司资本补充渠道不畅的问题,这些利好的兑现,将成为新时期信托公司发展的新政策红利”。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条例》首度将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门槛从原来的3亿元提升至10亿元,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10亿元的门槛对于实力雄厚的信托公司而言并非难事,注册资本提高更符合现在信托行业发展的地位。

(责编:李栋、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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