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总工会党组书记曾繁新介绍,北京全市百人以上企业今年将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并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协商。同时,工资集体协商有望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1月29日《北京晚报》)
长期以来,职工收入大多由企业自主确定,不少老板“资本意识”强“协商意识”弱,员工也不善于或怯于协商。在这种背景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普及,有着积极的意义。而且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表面上看是削弱了企业权力,实际上通过健全工资增长机制,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能够吸引人才,减少员工因薪酬原因频繁跳槽,保持企业稳定。
需要看到,普及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仅靠工会肯定不够,在“资强劳弱”日益强化的语境下,如果没有硬性约束机制,在一些企业那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仍会是一张废纸。因此,以立法的形式引导和规范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对于资方就有了一定的约束力。
当然,也应看到立法不是万能的。此前我国已有一些省(区、市)颁布实施了地方专项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但由于缺少配套制度导致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仍存在难点,如:职工不敢谈,或是担心提出协商要求被企业解雇,或是对相关工资法规政策不熟悉不会谈等,导致不少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陷入“囚徒困境”。
因此,在工资集体协商地方立法前进的同时,还需设计科学有效的谈判机制助力工资集体协商。比如可以建立“第三方机构”参与机制,即由政府主导监督,被职工所认可并委托掌握政策、法律,熟悉企业工资和财务管理,有一定协商谈判能力的专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民间组织协助工会与企业谈判,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因为,“第三方机构”有很强的自主性、独立性,他们参与到工资集体协商中时,相对而言要客观得多。可以弥补职工对相关工资法规政策不熟悉不会谈的缺憾。□沈峰(新疆石河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