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浙江法制报》报道 杭州人有句俗话叫“老甲鱼裙边拖地”。甲鱼裙边,是甲鱼背甲边缘的一圈软肉,具有较高的食用和滋补价值。近年来,用甲鱼裙边做成的高档菜肴在一些城市的餐饮业流行起来。
据了解,获得500克甲鱼裙边,至少需要10只甲鱼,成本相当高。一些不法分子则盯上了这圈“软黄金”。近日,湖州南浔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陈某等4人提起公诉。这4人都做裙边生意。涉嫌犯罪,是因为这些裙边是从死甲鱼身下剪下来的。
据湖州石淙渔业协会会长、甲鱼养殖专业户宋新荣介绍,一只甲鱼棚在养殖到5至8个月时,正常情况下,因各种原因死亡的甲鱼可达到75公斤左右。当甲鱼池里出现死甲鱼时,养殖户会将死甲鱼捞上来。等收死甲鱼的人来了后,就将死甲鱼卖给对方,价格非常便宜,一般是1块多钱1斤。
宋新荣说,甲鱼骨头,尤其是甲鱼背甲有一定的药用价值。因此,那些人将死甲鱼收去后,通常都是把甲鱼放在锅里烧烂到骨肉分离,再将骨头挑选出来,卖给收甲鱼骨头的人。
姚某是湖州本地人,原先就是做甲鱼骨头生意的;陈某是杭州萧山人,在做甲鱼骨头生意时与姚某相识。
2011年10月,陈某找到姚某,问他能否搞到甲鱼裙边,于是,姚某做起了裙边生意。
开始时,姚某直接从甲鱼养殖户那里收死甲鱼,然后把裙边剪下来储存。但是这样做,获得的裙边数量太少。之后,他就从周边一些专收死甲鱼的散户那里收裙边。
沈某与姚某同村。平时,沈某经常开着摩托车到周边乡镇,以每斤两三块钱的价格收购死甲鱼,每次差不多能收到20公斤左右。收回家后,他就从死甲鱼身上剪下裙边,再以每公斤46元的价格卖给姚某。姚某等到凑够一定数量,就转手卖给陈某。
姚某曾问过陈某买死的甲鱼裙边是做什么用的,陈某说这个晒成干以后卖到饭店里给人吃。姚某很吃惊,说这个死甲鱼的裙边怎么能给人吃,陈某回答,卖出去了谁知道是死的还是活的。
从2011年10月到2012年4月的半年时间里,姚某和陈某总共交易10多次,交易的死甲鱼裙边数量达7000公斤左右,涉案金额高达近80万元。
陈某把收购来的裙边晒干后,卖给广州的廖某。
廖某是一家海味行的老板。他将从陈某这里收来的裙边加价后,又卖给另一家海味行的老板李某。
李某说,来买这些裙边的大都是当地一些酒店,或是同做水产品生意的人。到了这个环节,这些成本不过几块钱一公斤的裙边,价格已暴涨到400元左右一公斤。
至此,恶心的死甲鱼裙边就这样作为一道特色菜肴,走上了酒店的餐桌。
2012年4月20日,接到举报,湖州南浔区公安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当场抓获正在交易死甲鱼裙边的陈某、姚某、朱某(为陈某干活的)等人,查获冰冻死甲鱼裙边350余公斤。
据陈某交代,除了向姚某收购外,他还在余杭、平湖等地收购过死甲鱼裙边。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我国刑法中,适用该案件的条款主要有: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若适用第143条,需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确认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其他污染物。而本案的样品经鉴定,只能认为属于腐败变质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无法证明其符合143条规定的情况。
若适用第144条,需证实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而本案被告人并未有上述行为。
本案中,死甲鱼裙边是失效、变质的产品,在《产品质量法》中属于狭义的伪劣产品。而且陈某等人均是明知该甲鱼裙边是给人吃的,收购的裙边也都是从病死、死因不明的甲鱼身上剪下来的,可见涉案人员主观上均为明知、故意,故可认定其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来源: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