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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每年可免费两次查信用报告 不良信用保存5年

2013年01月31日08:04    来源:新京报    手机看新闻

  个人每年可免费两次查信用报告

  《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公布,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时限为5年,逾期不删除也属违规

  新京报讯 (记者苏曼丽)酝酿已十年之久的首部征信业法规终于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于本月29日正式公布。央行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该条例自今年3月15日起施行。届时,个人可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

  保存期限从不良行为终止之日算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将删除。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

  据了解,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

  央行相关负责人昨日还特别提醒,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是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的5年,而并非不良行为发生之日起的5年。比如一笔贷款在1月1日逾期未还,一直到10月1日才偿还,那么不良记录保留的5年,将是从10月1日开始计算。

  此外,条例规定,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较此前修改稿的“每年一次”有所增加。

  逾期不删除不良信息也属违规

  在征信系统成为经济身份证的同时,也遇到信息泄露等问题。在互联网上就曾出现花钱买征信记录的案例,犯罪分子通过购买的个人征信记录等资料,激活信用卡,刷卡套现牟利。

  条例规定,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过失泄露信息、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等均属违规行为。

  根据规定,如果有这些违规行为,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要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是首次纳入上述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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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需获许可证

  新京报讯 (记者苏曼丽)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今后要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需要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否则将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个人信用信息的高度敏感性,《条例》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实行牌照管理。根据规定,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登记。但对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管理则相对宽松,采取的是备案制。只需依照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向相关部门备案即可,不需另行审批。

  记者查阅发现,目前已有部分企业开始从事征信业务。比如既从事个人征信业务,也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上海资信。截至2009年底,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所承建的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已拥有超过1109万人的信用信息。

(责任编辑:聂丛笑、乔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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