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底,人社部拟定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有关“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不认定为工伤”的条款引起了争议。
此次征求意见稿共有18条,主要包括九方面内容。意见稿第七条指出:全日制普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这意味着无法认定工伤。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上述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可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保障。
对于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在网上引起的争议,成都律师邢连超说,首先学生的人事档案在学校,是不具备劳动资格的;实习付出劳动,接受培训,和实习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从这个角度出发,发生伤害也不属于工伤。邢连超介绍,可根据条例规定参加商业保险,由实习单位为实习生购买相关保险,费用由单位负担;第二种是可以做具体约定,因为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实质上是合同关系,因此可以约定事故条款,就可能发生的意外问题协商如何处理。(记者 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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