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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房产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 财产公开是正解【2】

2013年02月20日08:13    来源:中国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以人查房”是违规做法

  实际上,不动产登记公示是很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只是公开的范围有所不同。

  在美国,只要网上输入房屋地址,就可以查到房屋建筑价值、土地价格,以及房屋的交易历史、结构、历史价格和业主房产税记录等信息。如果这些信息仍然不够全面,用户可以在政府网站上继续了解相关信息,如房屋账户历史、账单与评估、豁免与减免信息等。

  在香港,用户可以登录“土地注册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展局下辖部门)的网站,按照地址、地段查找房屋业主的姓名、交易记录、地租、土地租期等信息。有业内人士表示,房产信息包括业主姓名,但不包括业主的个人资料;而且,也不是说香港任何人都有权查询其他人名下有多少不动产。

  在我国,房屋信息的公开范围有限。《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也就是说,房产登记信息公开的范围仅限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显然,就为监督而言,普通公众并不是官员此处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

  《房屋登记办法》主要起草人、参与《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起草、论证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尹飞教授认为,实行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房屋的自然状况和限制状况是所有人都有权查询的。

  我国“以房查房”这方面更为详细的规定,可见于2008年住建部公布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其中第14条规定,个人和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

  但就现有的法律和制度而言,“以人查房”一直是“违规”的做法。

  2012年6月1日,中国房地产登记首个行业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正式实施。这份经过住建部批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为配合《房屋登记办法》实施而颁布的。该文件明确规定,“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

  也就是说,漳州、盐城等地的做法只是在“重申”或者说“从严把握”这一规定。

  尹飞表示,如果房主不想交易,任何一个说自己想买这个房的人,都来查询房主信息,那就是侵犯他人权利。

(责任编辑:聂丛笑、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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