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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力挺处罚茅台五粮液:企业定价不能超越法律

周锐

2013年02月21日07:04    来源:中国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茅台和五粮液因实施价格垄断行为将被国家发改委合计罚款4.49亿元人民币的消息近日引发各方热议。

针对“拿高端白酒开刀属无事生非”的指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表示,茅台和五粮液的定价策略明显地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4条第2项的规定。发改委本次反垄断执法行动,制止了反竞争的定价行为,有助于恢复这两个品牌的产品在经销和零售市场应有的竞争秩序。

时建中强调,对于发改委本次反垄断执法的评价,首先需要建立在厘清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否则,不仅有失公允,而且容易误导企业和公众对反垄断法的认知。

他指出,就媒体披露的事实来看,茅台和五粮液之所以受罚,是因为这两家企业向经销商下达了最低销售价的限价令,直接后果是限制甚至排除了这两个品牌的产品在零售市场内本应展开的品牌内的价格竞争,不当地干涉了经销商的经营自由;对于涉案企业的行为,消费者不仅不能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反而受损。

针对“反垄断属于奢侈品,实施一些相关的定价策略是理所当然”的观点,时建中反驳说,反垄断法有经济宪法之称,其目标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任何一个国家的反垄断法都不会仅仅适用于与“国计民生”相关的领域。我国反垄断法也不例外。

时建中强调,将反垄断法适用的范围限定在了“国计民生”,就会不恰当地缩小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不利于发挥反垄断法的应有作用。企业固然有选择不同定价策略的自由,但是不能超越法律的边界。即使是奢侈品,定价策略和机制也不能违背反垄断法。

对于针对茅台五粮液的反垄断执法“阻碍中国民族工业升级,扭曲市场机制”的指责,时建中强调,反垄断法的一个基本理念是保护竞争而非竞争者,“竞争中立”是反垄断执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富有活力的竞争机制和良好的竞争秩序,是创新的源泉和保障。竞争机制一旦被抑制甚至被扼杀,产品创新或者升级就失去了源动力。所以,反垄断执法是有利于推动创新的。如果认为某一个企业是本国的知名企业,某一种产品是本国的知名品牌,因此就可以豁免适用反垄断法,这将使反垄断法由一部保护竞争的法律蜕变为一部本国企业保护法、本国产品保护法,其结果则是,所谓的本土知名品牌成为丧失了竞争力的温室里的花朵。

对于反垄断执法是否会提高经销商门槛,时建中分析说,发改委之所以启动执法程序并作出相应处罚,是因为茅台和五粮液采取了不合法的定价策略,限定了转售的最低价格,并不是因为采取了通过经销商经销商品。换言之,发改委制裁的是这两家企业采取的违法定价策略,而非“中性”的经销模式。发改委的执法,有助于恢复这两个品牌的白酒在经销和零售市场的竞争,在客观上是有利于经销商的,而不是相反。因此,发改委对茅台、五粮液的反垄断执法不会导致经销商门槛的提高。至于生产企业是自建流通渠道还是借助独立的经销商销售商品,更多的是基于分析交易成本来作出选择。当然,无论选择何种经销模式,其定价策略都不能违反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法律规定。(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孙博洋、乔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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