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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官员亲属经营所得”成为腐败保护伞【3】

2013年02月26日07:34    来源:中国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监管措施缺少法律权威

  报告认为,现行法律对公职人员亲属及相关人员能否从事营利性行为并无直接规定,2005年通过的《公务员法》只规定了,公务员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同时规定了公务员因亲属关系而实行任职回避的问题。

  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各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这个意见是迄今为止对公职人员亲属及相关人员行为最严厉的处分规定,但仍然未涉及对公职人员亲属违法从事营利活动的法律规范。

  报告指出,各种与公职人员管理相关的法规缺乏刚性和强制力,尽管大多文件规定,公职人员要申报亲属经商情况、在管辖行业就业情况、出国情况,但这几乎只是形式上的规定,只要公职人员本人不出问题,其亲属仍然能我行我素,如果公职人员亲属实施了营利性违规行为,一般不会主动申报,即使申报了,违规的内容、违规的处理结果也不会向社会公开。

  由于没有公职人员亲属信息公开制度、公开程序等规定,公职人员直系亲属和非直系亲属的信息很难被公众所知,无疑给公职人员亲属“暗度陈仓”从事营利活动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现实中,公众对于此类行为的监督大多通过互联网爆料进行,求助于网络的根源在于缺乏有效的参与监督途径。

(责任编辑:聂丛笑、乔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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