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度方面,《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为遗产税制的建立和实施做了一定铺垫,但由于个人财产登记、申报制度尚不健全,财产评估制度不够完善,遗产数量和价值很难确认,无法保证遗产在征收之前不被分割或转移等,所以,目前征收遗产税的制度条件和技术条件并不具备。
开征遗产税,显然需要全国人大立法,这将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也需要税务机关与银行、住建等部门联网,个人所得税全国联网,但相关联网并不健全。如果对“房姐”龚爱爱这样的人,无法在制度上和技术上使其财产浮出水面,开征遗产税就失去了意义。此外,尤其要设计出预防个人财产向国外转移的约束制度。如果不能有效防止财富转移,开征遗产税只会起到“逼”着富人移民的坏作用。
而且,开征遗产税要与宏观税负综合考量。北师大的报告称,若按遗产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2%计算,2012年我国税收收入超过10万亿元,此项即能收入2000亿元。如果奔着增加税收的目的征收遗产税,公众恐怕难以接受,因为我国重复征税现象多,间接税过高,纳税人已有怨言。也就说,只有先改革税收结构、降低宏观税负,才能开征新的税种,否则,增加任何新的税种都不妥当。尤其是,必须在保证公民合法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对其征税,如某地出现“亿万富翁遭官员非法拘禁,亿元资产被零元转让”事件,就会让人心生恐惧,只有转移财产而无纳税的想法。
由于中外文化差异,遗产税在国外征收相对容易,在中国征收恐怕会遇到很大的阻力。因为中国的父母比很多国家的父母更想给孩子遗产而不想缴纳遗产税。所以说,只有在制度、技术、文化等各方面成熟的情况下,才适合征收遗产税。(冯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