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曾在2008年3月制定了“一参一控”的证券公司监管政策,并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出同一单位、个人,或受同一单位、个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单位、个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指导意见》的要求。《指导意见》下发前,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对所持有或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已有退出约定或整合承诺,且约定或承诺完成股权退出或整合的期限早于2010年12月31日的,仍应当按期履行约定和承诺。
到期仍不符合“一参一控”监管要求的,由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记入监管档案,并在分类评价中相应扣分。从到期之日起,到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的实际控制人达到监管要求前,对证券公司提出的新业务、新产品、新网点行政许可申请,实施冷淡对待的审慎监管措施——即不受理申请,已受理申请的中止审核。
为维护上市券商的资质条件,避免上市后出现重大变更事项,不符合“参一控一”规定的证券公司不能申请上市。
值得一提的是汇金系及建银系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期间,经国务院批准的汇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银投资重组证券公司的方案对股权退出有明确时限规定的,继续按照重组方案执行;重组方案没有明确退出时限的,可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即2013年5月31日前)达到“一参一控”的要求。
(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