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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文件资料(一)

2013年05月17日09:10        手机看新闻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指导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1]10号,2011年1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指导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精神,按照《分工方案》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部门间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汇总进展情况。中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主动做好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按年度将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汇总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将对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附件: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指导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因地制宜承接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一)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管理模式,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大力发展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和精深加工产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能源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在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承接发展技术水平先进的高载能产业。加强资源开发整合,允许资源富集地区以参股等形式分享资源开发收益。(能源局、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

(三)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完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农业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四)引进优质资本和先进技术,加快企业兼并重组,发展壮大一批装备制造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提高基础零部件和配套产品的技术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新能源、节能环保等产业所需的重大成套装备制造,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积极培育软件及信息服务、研发设计、质量检验、科技成果转化等生产性服务企业,发展相关产业的销售、财务、商务策划中心,推动服务业与制造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依托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及省会等中心城市,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培育和建立服务贸易基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

(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强与东部沿海地区创新要素对接,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研发中心,支持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产业“孵化园”,促进创新成果转化。(科技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七)改善加工贸易配套条件,提高产业层次,拓展加工深度,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发挥沿边重点口岸城镇区位和资源优势,努力深化国际区域合作,鼓励企业在“走出去”和“引进来”中加快发展。(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促进承接产业集中布局

(八)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扩区升级。支持发展条件好的产业园区拓展综合服务功能,促进工业化与城镇化相融合。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园区,大力推进园区整合发展,避免盲目圈地布点和重复建设,防止一哄而起。(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

(九)在中西部地区着力培育和壮大一批承载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经济实力雄厚的重点经济区(带),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发展改革委。只明确一个部门的,其他有关部门配合,不一一列出,下同)

三、改善承接产业转移环境

(十)加强区域间交通干线和区域内基础交通网建设,加快发展多式联运,构建便捷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促进物流基础设施资源整合和有效利用,完善现代物流体系,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十一)发展跨区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立完善公共信息、公共试验、公共检测、技术创新等服务平台,规范发展技术评估、检测认证、产权交易、成果转化等中介机构。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区域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科技部、商务部、人民银行)

(十二)清理各种变相优惠政策。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法制环境,保障投资者权益。(商务部、知识产权局)

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十三)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承接项目的备案或核准严格执行有关能耗、物耗、水耗、环保、土地等标准,做好水资源论证、节能评估审查、职业病危害评价等工作。加强承接产业转移中的环境监测。(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

(十四)制定相关行业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加强多层标准厂房建设,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用地密度。(国土资源部)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建立和推行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大力提高废污水处理回用率。鼓励企业采用节能、节水、节材、环保先进适用技术,改造生产流程及实施相关项目建设,降低单位产出的能源资源消耗。鼓励和支持承接产业转移园区发展循环经济。(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十五)加强产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工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完善节能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对生态系统的保护,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林业局)

五、完善承接产业转移体制机制

(十六)做好转移企业工商登记协调衔接。(工商总局)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快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发展改革委)

(十七)鼓励中西部地区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与东部沿海地区合作共建产业园区,积极探索承接产业转移新模式,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支持中西部毗邻城市之间合作共建产业园区,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资源整合、联动发展。(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

(十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搭建产业转移促进平台。提升各类大型投资贸易会展活动的质量和水平。(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中西部条件较好的地方设立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充分发挥其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做好产业转移与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工作的衔接。(发展改革委)

六、强化人力资源支撑和就业保障

(十九)加快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步伐,健全职业教育培训网络,重点建设一批高水平职业院校,推进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落实就读中等职业学校逐步免学费政策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支持职业院校面向产业转移需要,新增和调整相关专业,定向培养中高级技工和熟练工人。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

(二十)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各地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设适合农民工租住的住房,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返乡创业,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十一)创新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激励和服务保障机制,积极为高层次人才搭建创新创业平台。推动人才合理流动,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吸引东部沿海地区和海外高层次人才根据本人意愿在中西部地区落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七、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

(二十二)中央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等政策,支持中西部地区改善民生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化产业承接环境。对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财政部)对投资中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和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规定免征关税。(海关总署、财政部)完善和规范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办法。(税务总局、财政部)

(二十三)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东部地区企业并购、重组中西部地区企业提供支持。支持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参与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的投融资活动。鼓励和引导外资银行到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有序推进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集合债券和上市融资。(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二十四)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强化对产业转移的引导和支持。根据中西部地区产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差别化产业政策,适当降低中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门槛,适当下放核准权限。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情况,加快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增加劳动密集型产业类别。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转移项目,根据权限优先予以核准或备案。支持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支持中西部地区根据产业发展和自主创业的需要,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

(二十五)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产业园区建设用地指标。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进一步完善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年租制度。 (国土资源部)

(二十六)支持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海关总署)。支持有条件的沿边地区设立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培育和建设一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商务部)对加工贸易重点企业给予贷款支持。加大对“大通关”建设和口岸建设的支持力度,推进中西部地区与东部省份的区域通关改革。(海关总署)

(二十七)加大对产业园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知识产权运用以及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的支持力度,提高集成创新和再创新能力。鼓励东部地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中西部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在中西部地区建立研发机构和中试基地。(科技部、知识产权局)支持中西部地区高等学校提升人才培养与创新服务能力,结合产业转移重点办好特色专业。(教育部)支持中西部地区文化产业振兴发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历史文化资源,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文化部)

八、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二十八)中西部地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各项配套措施,有序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在政策实施、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发展改革委,中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责编:值班编辑、赵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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