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笔录中承认是假结婚
且公安已经履行告知义务
原告方说得头头是道,被告高新区公安分局的态度也很明确。公安方面的代理律师认为,老陈和赖某原本是公媳关系,两人假结婚的行为是一种不应被社会接受和容忍的行为。
高新区公安分局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户籍登记需要村集体协助办理,村集体应为户籍迁移开具证明,但上王村村委会以不合社会公德及伦理规范为由,拒绝给老陈开具相关证明材料。分局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通知老陈需要补充材料,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另外,分局出示了老陈曾作的笔录,上面有如下记录:
“我与赖××结婚,按照国家政策,赖××和我孙女小陈的户口就可以随我迁入上王村”;
“我和赖××结婚了,其实我也是没有办法”。
这份笔录,证明了老陈和赖某的婚姻并非真实自愿,而是为了多分拆迁款进行的假结婚。
“假结婚不合理却合法”一说
站不住脚,维持原判
昨天,宁波中院二审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宁波中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的规定以及广泛执行的惯例,申请农业户口迁移,应当提交申请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材料。
老陈申请原儿媳赖某及其女户口迁移时,没有提交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高新区公安分局据此告知其需补齐上述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给陈某,实质是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陈某提出的户口迁移申请,符合《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据此,宁波中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法官还提到,公公儿媳方律师提出的“两人假结婚不合理却合法”一说,看似有理,实际上却是站不住脚的。
法官认为,法律的重要准则,便是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老陈与赖某“结婚”后,仍与老伴住在一起,赖某也仍与老陈的儿子住在一起,两人明显是假结婚。这种虚构婚姻事实,以获取金钱利益的行为,明显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是对社会基本伦理道德的肆意践踏,任其发展则有可能使传统道德逐步沦丧。
另外,两人的婚姻看似符合婚姻法,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却可能构成诈骗罪。
法院认为,两人的婚姻看似符合婚姻法,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却可能构成诈骗罪。
(来源:钱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