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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色官员”屡被查, 危害不亚于金钱贿赂

权色交易,入罪何难?

卢国强  涂  铭

2013年07月22日07:26    来源: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权色交易,入罪何难?(网络配图)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隐藏在问题官员背后的“权色交易”屡屡见诸媒体,被公众称为“性贿赂”的“权色交易”如何打击、能否入罪也随之成为焦点话题。

  “好色官员”屡被查,“权色交易”法律惩治却乏力

  事实上,“权色交易”现象并非近年来才出现。早在上个世纪末的胡长清案中,胡的“大款朋友”周某就承认物色美女供胡享乐。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相当一部分职务犯罪中都有“性公关”行为的存在,不少干部腐败的起点是接受了他人提供的色情服务,随后,或被要挟,或因助长了欲望而一发不可收拾。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也坦言,“权色交易”问题在一些“高官”中的确存在。

  然而,在贪官们接受审判时,“权色交易”却往往被“忽略”。有观点认为,贪官以“作风问题”“道德问题”,甚至以“谈恋爱”掩盖“权色交易”的真相,男女关系反而成了贪官逃避法律严惩的借口。

  “性贿赂”危害不亚于金钱贿赂,入罪面临多道难题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坚卫、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等专家指出,“权色交易”的现实危害并不亚于金钱贿赂。

  早在1996年,就有法律界人士建议把“权色交易”定性为“性贿赂”进行定罪打击,但一直存有争议。目前国内“权色交易”入罪还面临多方面的难题。

  难题之一:取证、认定难。罗猛介绍,目前受贿罪的对象仅限于财产和财产性利益,而“权色交易”则难以用财物衡量,给定罪量刑带来一定困难。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认为,“权色交易”入罪存在着技术难度。“比如,接受性服务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两情相悦’和性交易的区别,是自愿的还是带有目的性的,立法上很难区分。”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正义婺源”发表观点说:“司法实践中对‘性贿赂’的认定,多因证据搜集困难,这是个国际问题。”

  难题之二:难以区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专家指出,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男女关系”问题更多是道德问题,难以用统一的法律标尺来界定其性质。

  难题之三:司法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易胜华认为,对“性”话题进行深入调查,相当考验司法人员的道德水平,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人权时则更不好把握。

  专家建议修订法律遏制“权色交易”

  左坚卫告诉记者,目前,一些国家已经对涉性方面的贿赂立法:按照日本刑法规定,公务人员或仲裁人“就职务的事项”接受包括艺伎的表演、异性间的亲密交往等都构成受贿行为;德国刑法典第331条,意大利刑法典第319条等对贿赂内容的有关观点也与日本类似。

  专家建议,在“性贿赂”立法有争议时,可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惩处。

  ——调整现行法律中贿赂行为的范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说,我国已经扩大了贿赂的标的物的范围,纳入了入干股、出国观光旅游等,但仍显“范围太窄”。专家建议,应将我国刑法对贿赂的标的用“不正当好处”来定义,以涵盖传统的贿赂行为和非物质贿赂。

  ——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性贿赂”行为和标准,立法机关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易胜华说:“没有入罪的情况下,建议司法机关在实践操作中把‘性贿赂’作为一个酌定情节,进行适当的从重处理。”

 

 

(责编:乔雪峰、聂丛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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