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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劳务派遣用工不能超过10% 必须同工同酬

2013年08月10日15:13    来源:中国广播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单位劳务派遣用工不能超过10% 必须同工同酬

  据中国之声央广夜新闻报道,有人是这么形容劳务派遣的:工作冲前头,工资拿零头;出了问题算我的,有了成绩没我份儿。在一些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人员"被称为正式单位里的"临时工"。不公平,受歧视,这些问题和矛盾越来越多。所以,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尤其是对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以及待遇上做出了很细致的规定之后,也立刻引发大家的热议与关注。

  主持人:如果要是追溯的话应该说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应该是从7月1号开始,到目前为止也是实施了一个月,在这样一个契机之下就出台这一项劳务派遣若干规定,那么这个征求意见稿为什么会选择在这样一个时机出台。

  记者:其实劳动合同法新修订这部分主要涉及到的内容就是劳务派遣,但是这部分内容显得笼统一些,所以就出台了劳务派遣的若干规定。我刚刚也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得到的消息时,说这是为了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人社部研究起草了《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当然这也是征求意见稿,如果您有任何建议和意见的话都可以在9月7号以前提出来,法律的完善也会因为有了您的声音而不同。同时我们也了解到,劳务派遣作为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一种用工方式,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说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只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并且也没有赋予劳动行政部门有效监管手段,这样一些不具备经营能力的劳务派遣单位甚至"皮包"公司进入派遣行业,无力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所以就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这些情况,考虑到劳务派遣单位是经营劳动力的特殊用工单位,于是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决定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这些单位实行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人社部制定了实施办法。在起草实施办法过程中,也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以及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等很多部门的意见。现在又从实际出发,在劳务派遣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

  主持人:应该说这样一个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后很多的人都把眼光盯在一个数字上,也就是规定的是关于劳务派遣占这个员工数量不能够超过10%这个比例,给我们解释一下这个条例?

  记者:10%主要是说在辅助性的岗位上不得超过10%,之前新劳动合同法也有所规定,就是说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劳务派遣,但是并没有一个数量的限定,现在已经非常明确了,说在辅助性的岗位上这个数量也不能超过10%。因为我们也在采访当中发现以前许多单位它这个劳务派遣的员工达到用工数量的60%或者是70%,这显然是不允许的,不过这个数量也有例外,比如说像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联合国系统组织代表机构、外国新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等这些他们使用劳务派遣的话,是不受10%限制的。再者在这里边我还发现其实这个劳动合同用工是我们企业的基本用工,劳务派遣其实是补充,但这一次等于是在临时性、补助性和替代性这方面做出了非常明确的界定,以及告诉大家什么是临时性,临时性就是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什么是辅助性,就是在主营业务之外的非主营业务。替代性显然就是说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为脱产学习休假等一些原因无法正常工作,由其他的劳动者来代替他进行工作,对这三性方面也作出了很明确的规定,也是这一次的亮点。

  主持人:来自这位听众叫做"正义源于民声",他说其实我们关注的不是百分之几的问题,而是到底给予了什么样权利的问题,在这一次的征求意见稿当中尤其是该如何保护劳务派遣人员他们在劳动工作过程当中的一些权益,是不是还有一些其他更详细的规定?

  记者:没错,就像这位听众说的,这个劳务派遣的权益主要之前一个特别不明确就是工伤这方面,因为劳务派遣这个身份很特殊,它属于是用人不管人,管人不用人处在这样一个尴尬的情况下,所以一旦出现了工伤问题就是一个维权的难点,被用人单位和派遣的单位相互推诿。这一次很明确了说被派遣者如果发生工伤的话他的用工单位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北京市人社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就说,征求意见稿当中明确了这一点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这里面我看到这个具体的文字是这样说,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如果说法身工伤的话,那么劳务派遣单位作为他申请主体来处理工伤等一些认定的事宜,用工单位要协助调查并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说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伤害的话,劳务派遣单位应该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这两个娘家现在都管了,而不是像以前一样两个地方都是婆家。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就是在过渡期超比例用工的处置,因为现在这个规定一出台之后可能就会考虑到很多的劳务派遣一些单位就会觉得如果说这么严格的话,我干脆把我的劳动派遣员工给辞退了吧。为了说规避这种情况这次就很明确的说到了,说修改决定实施之前已经定立了这个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你就必须履行至期满再说,用人单位不能以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或者是说超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或者说单位没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啊,以这些不正当的理由为理由把被派遣劳动者给退回去。当然如果说劳动者跟被派遣公司签订的协议和合同,如果说不符合现在新的劳动合同法或者是劳务派遣的若干规定这里面有关同工同酬的规定,可以依照现在的同工同酬再进行新的修订。

(责编:王千原雪、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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