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30日电 (李海霞)29日,商务部2013年第55号公告公布,我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
据悉,商务部于2007年8月29日发布该年度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应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8月29日发布该年度第4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经调查,商务部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8月30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调查范围之内。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1. 三井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Inc.) 6.1%
2. 三菱化学株式会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7.9%
3. 其他日本公司 (All Others) 37.1%
韩国公司
1. 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
(KUMHO P&B CHEMICALS, INC.) 5.8%
2. 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LG Petrochemical Co., Ltd.) 6.4%
3. 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 37.1%
新加坡公司
1. 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
(MITSUI PHENOLS SINGAPORE PTE. LTD.) 5.0%
2. 其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 37.1%
台湾地区公司
1. 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Nan Ya Plastics Corporation) 6.0%
2.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
(CHANG CHUN PLASTICS CO., LTD.) 6.0%
3. 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Prosperity Chemical Corporation) 5.3%
4.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All Others) 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