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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团购驾校培训合约,因为公安部驾考新规,升级为一场集体诉讼。
2012年8月至2012年11月间,上海惠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下称“惠佳驾校”)在多家网站发布驾校培训团购信息,价格为3578元。大批学员签约。
2012年9月公安部颁布“史上最严”驾考新规,致使上海市场培训费均价升至7400元。惠佳驾校要求团购学院补交部分费用,部分学员不应。双方僵持不下,21位学员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惠佳驾校构成违约,应与原告解除合同,返还培训费用,并以7400元为基准价,赔偿原告直接损失。
3578元团购驾培
数月未能上车学习
2012年10月,惠佳驾校在京东商城发布C1驾照驾驶员培训课程的团购信息,报价3578元。其中的学车流程这样写到:“……3.上车:体检验证后30天左右安排教练员和学员联系。4.通过2到3次的上车学习由驾校质监来测评是否能正常开始考试。5.通过测评的学员进入考试流程,考试时间由车管所统一安排,一经认定,不得更改。”
3578元的培训费用比上海驾校培训平均市场价便宜近1000元,小肖立马订购,成功。几天后,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就网站团购信息中的未尽事宜做了进一步的明确约定。
可接下来几个月,驾校一直没有安排小肖上车学习。通过沟通,对方称,由于公安部新规实施,驾照考试难度增加,解决方案有两个,要么加钱到5500元完成培训,要么退款解除合同。小肖不同意,向京东商城投诉。结果在没有征得小肖同意的情况下,京东商城把钱退到了账户下。
此后,小肖找驾校沟通,对方不予理睬,理由是京东商城已经取消订单并退款,双方合同关系已经解除。
由于网购结束后,消费者可以对所购产品服务评价。郁闷的小肖于是在京东商城对这条驾校培训信息做了“差评”,并详细描述了遭遇。后来小肖发现,与自己有同样遭遇的消费者不少,大家在“1号店”、淘宝“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等电子商务网站团购了这款产品,签完合同后一直未能上车学习。只是这些人一直没有收到退款。
21位学员同时起诉
法院判定被告应赔偿
通过在网络论坛上沟通联络,2013年5月,小肖等18人共同聘请律师,就惠佳驾校不履行服务合同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判令惠佳驾校按照目前C1驾照驾驶员培训7500元的市场价,赔偿差价损失3922元及误工费、交通费损失500元。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一个星期,已经有3人因类似情况向浦东法院起诉,因被告相同、案由一致、标的相同,法院决定对这21个案件合并审理。
庭审中,被告惠佳驾校对21名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同时认为,由于2012年9月公安部颁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即公安部123号令,由于从2013年1月开始实施,使得学员考试难度增加、考试周期延长、培训成本增加,导致被告原定的培训计划无法实现。经过沟通,部分学员同意适当增加学费继续培训,但这些原告既不同意加钱,也不同意退款,因而发生纠纷。被告同意解除合同,退还费用,但原告所称的目前市场培训价格7500元过高,实际市场均价不超过6500元。
审理中,浦东法院致函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咨询当前上海市C1驾驶证驾驶员培训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情况,该管理处回函称:“经统计,本市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报备我处的培训价格平均约为7400元。”
法院因此确定被告构成违约,并于近日判决其与20名原告解除合同,返还培训费用,并以7400元为基准价,赔偿原告差价损失及误工费、交通费等因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另有1名原告许小姐因未能举证证明与被告构成合同关系,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两大问题被告不解
主审法官详解合同法玄机
庭审中被告称,这是订立合同后出现的不可抗力,如果继续履行合同费用会增加,对被告来说不公平。
本案主审法官叶利芳认为,《合同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事实却是,公安部123号令从去年9月公布、今年1月实施,而本批案件中,原告通过网站购买被告培训课程的时间分布在8月至11月之间,被告本应预料到新规实施后带来的影响,并及时防范和应对。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仍通过网站团购,招来大批学员,在无力消化合同的情况下,既未停止团购,也未安排学员到其他驾校培训,而是拖延履行合同。
那为何原告小肖已经获得退款,还能得到赔偿呢?
叶利芳解释,“小肖提交订单并付款后,与被告签订了书面合同,即便他支付给京东商城的钱款未实际交付给被告,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建立。京东商城的退款行为事先并未取得被告的授权,因此这种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另一方面退款也未事先征得原告同意,京东商城擅自取消订单并退款的行为,并不直接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更不能因此免除被告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