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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成本畸高 源于纳税人权利弱化

朱四倍

2013年10月18日07:46    来源:广州日报    手机看新闻

关于全国总税收成本以及各分税税种的成本,目前都没有准确的数据。天津财经大学教授李炜光曾经做过一项研究,1999年我国的征税成本约占税收总额的3.12%,而目前这一比例已经达到5%~6%,同期美国征税费用约占税收总额的0.58%,日本是1.13%。(10月17日《中国青年报》)

这组数据直接证明了我国税收成本过高的现实。有税务干部称,中国税务部门总共有74万人,真正办事的时候,却找不到人。原因就在于“做税收业务的没坐办公室的多”。而美国的税务部门只有10万人,并且人员大量都在“下面办事”。事实上,税收成本居高不下既与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有关,更与纳税人权利得不到真正的尊重有关。

西方国家税收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纳税服务中充分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仅仅强调个人对社会、对他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强调社会对个人权利的界定和保护,税收征管的被动状态是可以想象的,付出的不必要成本也只会越来越多。在一定意义上,征税成本高是纳税人权利弱化的必然产物。

我国传统上对税之概念的界定,一贯强调税的强制性、权力性与无偿性,并以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取得为其首要职能,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尤其是财产权的保障却被置于次要地位。由此,作为政府代言人的税务机关在税收的征收上理所当然地将国家利益置于首位,很大程度上忽视了纳税人的私权利。因此,降低税收成本必须和保护纳税人权利相结合,才能求得解决。

税收管理更重要的内容应在于帮助纳税人实现他们的纳税义务,而非试图通过监督来控制或驾驭纳税人。只有纳税人对税款使用拥有了知情权、话事权和监督权,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成为一种权责对等的契约关系,税收成本才有可能下降。因此,税收成本问题说到底是个权利问题。(朱四倍)

(责编:乔雪峰、聂丛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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