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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辞职违约金”再骗人

2014年02月11日15:55    来源:新华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莫让“辞职违约金”再骗人

  新华网杭州2月11日电(记者周竟)又到一年辞职、跳槽的高峰期,不少人向记者反映辞职要交大笔辞职费,即交违约金的情况。然而法律明确规定,要缴纳辞职违约金只有两种情况,单位以为劳动者办户口、提供住房、车辆等福利为理由而设定服务期及违约金的做法,都不合法。

  杭州杨先生年后向单位提出辞职,但单位表示,合同是5年的,杨先生只工作了4年,按照当初合同约定,需要向单位交1万元钱才能离职。而律师告诉他,像他这种情况根本不用交违约金,合同约定本身无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些劳动者向记者表示,他们根本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以为合同里这么写的,违约罚钱也在情理之中。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海斌认为,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在法律知识上面的欠缺而订立这种非法合同,应该对这样的企业严查严惩。另外,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法律宣传,让劳动者能主动维权。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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