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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6个事项减至1个、文书样式由15种减至12种——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实现清单管理

本报记者  汪文正
2022年10月12日08:16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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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制发公告,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同时优化部分税务事项办理程序,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缴费人,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

  公告明确了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编列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明确了其实施机关、审批层级、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监管主体等。同时,清单将原有的6个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减少至1个;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由15种减少至12种、调整优化部分文书内容。

  具体哪些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理程序有何变化?

  据了解,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的5个事项包括“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和“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上述事项,税务总局明确了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简化优化措施:

  ——减时限。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同时将事项办结时限在原许可法定办结时限基础上压缩了5至10个工作日。

  ——减环节。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取消法制审核等环节。

  ——减资料。对已实名办税的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

  享受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政策,是否还需要办理相关核准事项?

  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人缴费人享受当前正在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不适用该公告规定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程序,符合条件的可以自主选择享受,无需专门提出申请。纳税人享受缓缴税费政策期限届满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困难情形的,适用该公告规定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程序,可以按照公告规定程序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税务总局明确,清单纳入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管理,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清单外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要及时动态调整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等涉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与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

(责编:申佳平、陈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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