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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發行改革能否杜絕“帶病闖關”

2013年06月10日09:18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手機看新聞

  萬福生科財務造假風波尚未塵埃落定,因涉嫌財務造假被查的海聯訊又站上輿論的風口浪尖。業內人士表示,近期上市公司頻頻出事,中介機構均牽涉其中,監管層也難逃其責,充分暴露了當前投資者權益保護制度存在的漏洞。專家建議,應從上市公司源頭抓起,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完善法制環境,切實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因涉嫌財務造假被証監會立案調查后,海聯訊主動承認“財務差錯”,但“自圓其說”適得其反,有關海聯訊涉嫌財務造假和欺詐上市的質疑聲音反而越來越高,事實真相仍扑朔迷離,公司誠信備受質疑。

  按照証監會通告,海聯訊2009-2011年期間,虛構應收賬款收入,部分銷售收入涉嫌造假,涉嫌違法違規。

  事實上,海聯訊上市前媒體就曾質疑其根本不符合上市條件,屬於典型的“帶病闖關”。此外,海聯訊宣傳的核心競爭力以及行業領軍地位也同樣存在虛假陳述的嫌疑。

  而作為中介機構的平安証券和深圳鵬城會計師事務所也再次失職,竟然忽略重大的“會計差錯”,幫助海聯訊順利上市。

  對外經貿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員蘇培科表示,問題企業成功上市暴露了監管不足的漏洞,違規成本過低是導致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聯手造假達到圈錢目的的重要原因。

  從萬福生科案例來看,處罰僅停留在警告、市場禁入、罰款等低成本層面,力度明顯過低。而對於那些未能成功“闖關”的非上市公司來說,又面臨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目前隻能按照《証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違反信息披露的虛假陳述標准來判罰,但實際判罰標准對於企業來說過低。

  蘇培科表示,要想從根本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就必須要把監管窗口和行政處罰前移,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以事前監測配合事中監管、事后查處來彌補監管不足的問題。

  以美國為例,美國証券法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旦違規,就會面臨嚴厲的處罰。《1933年証券法》規定發在証券發行、銷售中對重大事實作出不真實的、因省略重大事實而誤導公眾的陳述以及運用各種手段從事欺詐活動,從事任何產生欺騙后果的行為均屬非法。

  7日中國証監會征求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意見,指出改革將堅持市場化、法制化取向,進一步理順發行、定價、配售等環節的運行機制,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公平,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中國政法大學資本研究中心主任劉紀鵬建議,証監會應該果斷把審批和監管分開,其職責就應是監管,將發行審批下放給交易所。同時實行保薦人負責制。對於保薦人報上來的材料,証監會對其真實性核准之后進行備案。保薦人隻要出現欺詐、違規等行為,都將面臨嚴懲,輕則警告、吊銷執照,更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責編:達昱岐、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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