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答記者問
2013年6月7日,人民銀行發布《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辦法》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問:《辦法》出台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近年來,隨著技術和服務創新,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蓬勃發展,日漸成為支付服務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大部分非金融機構通過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吸收客戶備付金的方式開展支付業務,相關客戶備付金的安全與支付體系安全以及金融穩定密切相關。為此,人民銀行於2010年6月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從業務准入、客戶備付金安全、業務規范角度建立了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的監督管理機制,防范支付風險,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截至目前,人民銀行已依法許可223家支付機構,其中90%以上涉及客戶備付金問題,一旦這些資金被挪用、佔用,將影響廣大客戶切身利益。
隨著《管理辦法》的實施及人民銀行監管工作的推進,支付機構日益重視並加強客戶備付金管理。但是,《管理辦法》重點在於建立統一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市場准入機制,在資金管理方面主要強調了客戶備付金的權屬關系、存管方式、客戶備付金與實繳貨幣資本的比例等原則性要求,在指導支付機構進行資金管理的細化要求方面仍需完善。支付機構在實際運營中仍存在客戶備付金與自有資金不分、銀行賬戶數量多且過於分散、資金存放形式多樣、資金賬戶的關聯關系復雜且透明度低等問題。
因此,亟待盡快制定並出台《辦法》,明確和細化人民銀行關於客戶備付金的監管要求,強化支付機構的資金安全保護意識和責任,以及備付金銀行的監督責任,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二、問:請介紹一下《辦法》的主要內容和起草原則。
答:《辦法》共五章四十四條,包括總則、備付金銀行賬戶管理、客戶備付金的使用與劃轉、監督管理、附則。
《辦法》制定時堅持三個主要原則:一是以保護客戶合法權益為根本,從嚴管理客戶備付金的存放和使用,確保客戶資金安全。二是適度把握制度的原則性和靈活性,科學平衡監管成效與支付服務效率,既尊重客觀實際又避免片面遷就現狀,在維護備付金安全這一基本監管目標的同時靈活強化各項規定的可操作性和易實施性。三是統籌兼顧,合理設置激勵與約束機制,平衡備付金存管銀行、合作銀行以及支付機構之間的責權利。
根據以上原則,《辦法》從客戶備付金的范圍和性質界定、備付金銀行和賬戶體系設計、支付機構和商業銀行備付金業務的規范合作與管理方面出發,明確了備付金銀行分類和賬戶分層管理、資金封閉運行和使用、備付金信息核對校驗、重要監管指標動態調整以及人民銀行、自律組織和商業銀行共同監督等系列監管措施,全面規范了客戶備付金的存放、歸集、使用、劃轉等存管活動。
三、問:如何界定客戶備付金的范圍和性質?
答:合理界定客戶備付金的內涵和外延是制定《辦法》的前提和基礎。《辦法》參考國際經驗,綜合考慮國內支付業務涉及客戶備付金的各種情形,從備付金產生和存放兩個角度,明確支付機構為辦理客戶委托的支付業務而實際收到的預收代付貨幣資金屬於客戶備付金。其中,重點強調了“預收待付”和“實際收到”的資金屬於備付金,不屬於“預收待付”以及雖屬於“預收待付”但未實際收到的資金(即在途資金)不屬於客戶備付金。
同時,《辦法》在《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客戶備付金的應用范圍,規定“客戶備付金隻能用於客戶委托的支付業務和本辦法規定的情形”,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佔用、借用客戶備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戶備付金為他人提供擔保”。
此外,為進一步明確客戶備付金接收與辦理的業務關系,明晰各方權利義務,《辦法》強調支付機構的資金轉移中介性質,規定其應當在收到客戶備付金或客戶劃轉客戶備付金不可撤銷的支付指令后,辦理客戶委托的支付業務,不能提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