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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負責人就《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答問【3】

2013年06月09日19:22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手機看新聞

七、問:《辦法》如何發揮商業銀行在客戶備付金存管過程中的監督職能?

答:為有效監管客戶備付金,《辦法》充分發揮各方監督力量,探索構建人民銀行政府監管、行業組織自律管理、商業銀行外部監督、支付機構自我管理的多方位監管體系。對於商業銀行的監督職能,主要從以下方面予以體現:一是從資產規模、技術能力、網點資源、應急處理等方面明確商業銀行成為備付金銀行的條件,確保備付金銀行具備履行監督職責的基本能力。二是強調支付機構與備付金銀行之間的民事責任,要求雙方通過備付金協議,約定權利、義務和責任,特別要求約定支付機構劃轉客戶備付金的支付指令。三是要求支付機構在備付金銀行賬戶開立、變更、撤銷時履行向相關備付金存管銀行法人或授權分支機構的報告義務。四是考慮到支付機構的業務量大,備付金銀行單純依靠手工操作較難確保客戶備付金信息歸集、核對工作的准確性和及時性,規定備付金銀行應建立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系統。五是要求支付機構與備付金銀行建立客戶備付金信息核對機制,備付金銀行應當與支付機構定期或不定期核對賬務。

另外,《辦法》發布后,人民銀行還將制定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信息統計監測細則並建立相關系統,進一步強化商業銀行對客戶備付金存管的監督職能。

八、問:《辦法》規定支付機構應當按季計提風險准備金,並存放在風險准備金專用存款賬戶,請介紹一下有關情況。

答:為進一步加強客戶權益保障,建立客戶備付金損失賠償和分擔機制,《辦法》借鑒國內外金融行業管理經驗,設計了從客戶備付金利息收入中動態計提風險准備金的機制,以覆蓋客戶備付金特定損失。同時,考慮我國支付機構市場現狀,經過慎重論証、評估,確定了10%的基礎計提要求。

考慮到實際業務運作中,各支付機構的業務類型、穩健程度、風險敞口和合規情況存在較大差異,靜態、統一的計提方案不利於正向激勵和逆向調整,因此,《辦法》建立了差別化的風險准備金計算、調整、繳存和使用方案。目前,人民銀行正在起草有關支付機構風險准備金具體計提和使用管理辦法,將盡快發布。

九、客戶備付金在商業銀行的存放形式有哪些?

答:考慮到支付機構預收的客戶備付金主要用於客戶委托的支付業務,《辦法》規定客戶備付金應當主要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同時,適當考慮支付機構關於增加資金收益的訴求,《辦法》允許支付機構在充分滿足辦理日常支付業務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單位定期存款、單位通知存款、協定存款等方式存放備付金。在定期存款存放期限方面,為調動合作銀行參與存管業務的積極性,並保障支付機構辦理支付業務的流動性,《辦法》規定通過備付金收付賬戶轉存的單位定期存款的存放期限最長為12個月。

對於流動性充足、風險控制能力強、經營狀況好的支付機構,《辦法》允許其以“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備付金。

十、問:《辦法》發布后,人民銀行將採取哪些措施加強客戶備付金監管?

答:一是加強宣傳培訓工作,使支付機構和商業銀行正確了解並有效執行《辦法》政策要求。二是開展監督檢查和整改規范工作,以查代訓、以查促改。三是抓緊制定和發布支付機構風險准備金管理、客戶備付金信息統計監測和核對校驗制度等相關操作性文件,細化和強化《辦法》要求。四是建設以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監測功能為核心的監管系統,健全監管措施和手段,提升客戶備付金監管的信息化和專業化水平。

(責編:聶叢笑、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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