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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負責人就《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答問【2】

2013年06月09日19:22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手機看新聞

四、問:《辦法》對備付金銀行是如何分類管理的?

答:支付機構客戶具有量大、分散的特點,其與支付機構之間的資金往來涉及不同銀行、不同銀行賬戶之間的跨行資金劃轉,支付機構主要通過在多個銀行開立賬戶實現。《辦法》適度考慮支付機構與多家銀行收付款項的需求,引入備付金合作銀行的概念,規定備付金存管銀行可為支付機構辦理客戶委托的跨行收付業務,備付金合作銀行僅為支付機構辦理客戶備付金的收取和本行支取業務。

同時,加強備付金的集中存放和監管,調動存管銀行的積極性,《辦法》要求支付機構每月在存管銀行存放的備付金日終余額合計數,不得低於上月所有備付金銀行賬戶余額合計數的50%。對於合作銀行的數量,則通過風險准備金計提機制適當控制。

五、問:《辦法》如何規范備付金銀行賬戶管理?

《辦法》根據備付金存管銀行和合作銀行的職能定位,兼顧制度原則性和靈活性,明確了三類備付金專用賬戶:存管賬戶、收付賬戶和匯繳賬戶。各類賬戶功能、數量、使用條件不同,功能上由強到弱。

存管賬戶由存管銀行開立和管理,功能齊全,具備本行和跨行收付款、調整備付金賬戶頭寸、結轉手續費和計提風險准備金等功能,支付機構在同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隻能開立一個備付金存管賬戶。收付賬戶由合作銀行開立和管理,僅具備本行付款功能,支付機構在同一備付金合作銀行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隻能開立一個備付金收付賬戶。匯繳賬戶由存管銀行或合作銀行開立,支持本行收款和原路退回業務,資金日終清零,考慮到匯繳賬戶不具備付金出金功能,風險較為可控,其數量由支付機構根據業務需要、賬戶維護及管理成本等因素,自主確定,並向人民銀行報備。

應該說,支付機構在實際開展業務過程中,根據自身情況,按照兩類銀行和三類賬戶的存管框架,合理自主選擇開戶銀行、開戶地區、開戶數量等,可完全滿足其業務發展需要。

六、問:《辦法》如何加強對客戶備付金使用和劃轉環節監管,以防范客戶備付金挪用等風險?

答:客戶備付金管理的主要風險在於被挪用、佔用、借用可能引發的損失,《辦法》在嚴格規范客戶備付金賬戶開立、變更、撤銷以及日常資金收付等行為的同時,為隔離支付機構之間可能的風險傳遞,明確不同支付機構的備付金銀行之間不能辦理客戶備付金的劃轉。同時,考慮到備付金賬戶出金行為是防范備付金挪用風險的關鍵,《辦法》從以下方面對備付金賬戶出金行為進行了重點規定:一是合理控制具備付款功能的備付金賬戶數量。對具備付款功能的存管賬戶和收付賬戶,嚴格限定數量﹔對匯繳賬戶僅允許原路退回,不能開通一般付款功能。二是加強對支付機構跨行支取資金和調整備付金賬戶頭寸的管理,規定除備付金存管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不得處理跨行支取業務。三是加強手續費收入結轉等出金業務管理,控制出金渠道,明確接收該類業務的自有資金賬戶隻能開立在存管銀行,並向人民銀行報備。四是加強現金支出管理。強調支付機構現金贖回業務必須先通過自有資金賬戶辦理,再將相應額度的備付金從備付金存管賬戶劃轉至自有資金賬戶。

(責編:聶叢笑、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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