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医药上市公司有新要求
记者从深交所获悉,该所昨日对外发布了《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下称《指引》)第1号和第2号,分别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和药品、生物制品业务的信息披露进行规范。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创业板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投资者对部分企业的业务运作模式、存在的特殊风险、有关会计处理政策等较为陌生,对其披露信息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深交所在对现有创业板上市公司行业分布进行梳理后,选取了业务特征较为明显且投资者信息披露有效性诉求较为强烈的广播电影电视、药品和生物制品这两个行业,制定了首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记者看到,第1号指引主要是针对广播电影电视类公司。深交所指出,根据该行业业务特征、特殊会计处理方式和信息披露难点问题,进一步细化相关公司在定期报告中重要非财务信息和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收入情况时,应当详细披露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前五名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的名称、合计收入金额及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等等。
第2号《指引》则针对药品、生物制品类上市公司。深交所指出,要明确定期报告中关于药品研发相关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药品研发注册过程中相关临时报告的披露节点、披露内容的具体要求以及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事项和披露要求。 (记者张忠安)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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