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北京证券期货研究院
新世纪以来,美国期货市场产品创新步伐逐步加快,为美国期货市场保持全球领先地位奠定了坚实基础。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2000年新上市期货产品15个,此后十一年平均每年上市新品种达83个,其中2009年最多为241个。期货产品创新是确保期货市场功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前提条件。研究借鉴美国期货产品创新机制,对推动我国期货市场创新发展,进一步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具有积极意义。
一、期货新产品开发的创意来源
CME期货新产品开发的创意大都来源于会员、客户及交易所对商品、证券和场外市场发展趋势的跟踪研究。期货产品的创新要立足于市场的实际需求,是符合期货市场参与者各方利益的产物。一个好的期货产品同时必须符合两大特征:一是期货合约必须简洁,如当前大量新产品的开发就是对传统产品的简洁化;二是必须具备交割功能,因为交割程序是联系商业客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的重要机制,也是期货产品具备经济功能的最重要因素。
二、期货产品创新的重要基础
(一)市场基础
传统的基准产品包括外汇、股票指数、利率和商品等。要进行产品创新必须找到“新兴”的基准产品。一是要从市场走势和柜台市场(OTC)衍生品中寻找新兴基准产品的创意。二是解决相关许可问题,这关系到创新的“可操作性”。三是新的市场需要加强营销和投资者教育。
(二)技术基础
一是要考虑期货产品的创新是否具有可行性。二是产品创新还伴随着合约设计技术的创新,如变额合约、指定日合约、全球结算机制等。
(三)监管基础
CME集团是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监管框架下运作的。产品创新需要考虑传统的监管环境是否可以突破。
三、期货新产品开发的重要步骤
新产品从形成创意到最终上市,需要经历一系列流程。CME的成功经验是对每一个新产品从形成创意到最终上市,都遵守以下五个重要步骤:
(一)市场潜力及研发次序评估:CME的“七步法”
期货产品创新必须首先选择好“基准标的”(Benchmark)。这一标的(商品、指数、外汇等)一方面必须基本发展成熟,另一方面新产品推出还需要抓准时机,及时挂牌,使产品能够享受竞争的先发优势。然后再应用“七步法”来评估产品市场潜力和研发的优先次序。
“七步法”是指需要对新产品的市场潜力和研发优先次序作评估的七个步骤:
第一步,产品价格是否具备透明度及波动性。虽然有时期货价格会受到操纵,但是期货产品能提高市场的透明度,而市场的透明度又能防止价格操纵。价格波动同样非常重要,因为它提供了投机机会和对冲需求。理想的市场品种应该结合较明确的价格长期趋势和较大的价格波动幅度。
第二步,是否存在竞争性的大型现货市场。现货产品的交易规模(较大的成交额或换手率)是对应期货品种上市挂牌的主要考察指标。同时,现货市场规模和收益率的发展趋势也需要着重考虑。而且需要对现货市场结构进行划分,判断市场属于竞争市场、寡头市场还是垄断市场。理想的状态是市场中存在许多潜在的商业买家和卖家。
第三步,现货市场是否缺乏合适的交叉避险工具。产品创新要考虑到相关性高的产品之间是否有交叉避险功能,同时还要考虑到备用对冲工具的基差风险和流动性情况。
第四步,对客户利益进行评估。要调查和评估主要客户(如自营商、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的需求。理想情况是有自愿的做市商。确定产品的同时也要确定战略伙伴。
第五步,符合监管规章。监管机构通常对每个产品都有一套相应的监管标准。ETF期货同时受CFTC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管。而OTC市场的外汇衍生品(FX)和利率互换产品(IRS)不受监管。
第六步,评估现货市场的同质化程度。由于存在等级溢价或折扣,分散的市场可能无法实现大量的流动性。期货市场的发展则能促进现货产品的标准化。
第七步,评估其他交易所同类产品的市场竞争情况。考虑与其他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竞争的情况,如新产品是否能在市场中占据主动权。
(二)产品概念设计
设计一款期货产品需要满足对应现货产品的运输、交割和交易的特定要求,并形成草案规范。通常需要签订支付合约来为交易提供保障,如果有必要也可以采取现金结算。同时,需要与市场参与者共同验证产品的概念、设计和草案规范,必要时根据反馈重新制定合约细则。
(三)技术问题、许可问题和其他障碍
期货产品上市前要获得必要的许可证明,解决相关知识产权问题;解决监管或法律相关问题;解决重大技术和操作问题。
(四)审批程序
新产品上市前要获得交易所内部的支持和批准,并进行产品成本收益分析。必要时还需要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
(五)投放市场和营销
协调产品投放过程,建立产品维护程序。利用宣传资料、技术介绍、研讨会、客户来电、维护做市商等方式来协助市场营销。监控市场的发展,在必要时修订合约。评估哪些方面进行的好,哪些方面进行的不好。
四、期货产品创新的监管环境:确立“以原则为导向”监管理念与建立交易所“自我许可”制度
2000年后,美国对期货交易所实行“以原则为导向”的监管理念和建立新产品上市“自我许可”制度(Self-certification),极大地释放了市场创新动力,促进了期货新产品的研发。
一般来说,期货新产品在投放市场之前必须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批或许可,监管约束的强弱对新产品能否顺利挂牌影响较大。《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CFMA)是美国期货监管政策转变的一个重要分水岭。该法案颁布后,“以原则为导向”的监管思路成为期货监管工作的主要指导思想,期货市场放松管制的监管法规框架基本确立。
在具体操作中,CFTC依据《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制定了18项“核心原则”作为监管工作的“最终规则”(Final Rule);然后,根据“核心原则”的理念,结合日常实际工作流程又制定了相应的“指导性规则”(Proposed Rule)。由于监管理念的创新和监管方式的转变,期货新产品的开发模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一方面,在2000年之前新产品上市受到的监管约束较多。2000年之后,期货产品创新的“自由化”倾向明显,新产品开发的主要目的是扩大期货产品的广度以促进交易。例如,交易所先后开发出了相当规模的另类品种,如气温期货、飓风期货、碳排放期货等。
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对新产品的审批方式也发生了重要变化。2000年以后,交易所“自我许可”制度得到了广泛地应用。“自我许可”制度是CFTC根据《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的要求对交易所进行的一项授权,法案规定当交易所上市新产品时,可以向监管部门提交材料证明新产品的设计符合所有“核心原则”,然后交易所可“自我许可”产品上市。审批方式的改变简化了新产品上市的监管流程,缩短了新产品上市的时间。目前,美国期货交易所如果选择“自我许可”制度,则在提交的材料齐全的条件下,新产品最短仅需1天即可实现挂牌交易。
除了“自我许可”制度外,新规则也允许交易所自愿选择向监管部门申请审批,该审批一般需要45天,即使产品过于复杂,审批期也不超过90天的。对于休眠产品(Dormant Contract)(长时间没有交易的产品)激活大致需要10天审批。
五、期货产品创新:技术进步与交易所改制的促进作用
新世纪以来,信息技术进步和CME集团改制也促进了新产品开发。
一方面,电子交易被广泛应用于期货交易,促进了期货交易在全球的推广。CME Globex全球交易系统更是延长了传统期货产品的“保质期”,改变了新产品的开发节奏。
另一方面,CME集团2000年完成股份制改革,并于2002年上市。追求利润成为公司首要目的,新产品的开发战略也更加注重盈利。目前,CME集团一款新产品开发的平均成本在10万到13万美元之间。
六、期货产品创新:如何把握市场机遇
在研发周期的“上游”选择“新兴基准”产品,把握“先发优势”。
已有产品的交易资金池一般很难打破。为应对期货市场激烈竞争,产品创新尤为重要。传统的创新方法是在现货市场或场外市场中寻找具备在交易所上市条件的产品。但该类产品目前基本已被开发,这就需要寻找“新兴基准”标的。因此,要在研发周期的“上游”寻找尚未完全具备上市条件的产品。这类产品在短期内的成交量较小,而期货交易可以通过延长产品周期来改变产品推出的模式。
七、期货产品创新:金融危机后监管环境的变化与影响
受2008年次贷危机的影响,美国金融监管趋严,以《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为代表的新监管制度对金融领域的许多方面有较大影响,其中对期货新产品开发的影响利弊不一。
一是,在《多德—弗兰克法案》框架下,CFTC对原有的关于交易所监管的18条“核心原则”进行了大幅修改,并增加了5条新的“核心原则”。新的23条“核心原则” 对交易所的监管更加严格,例如要求交易所的公司治理更加完善、财务状况更加稳健等。新法案还要求交易所对市场和产品隐含的系统性风险有更多的关注和防范措施。因此,在《多德—弗兰克法案》通过后,交易所对新产品的开发更加谨慎。
二是,从目前市场的运行情况来看,《多德—弗兰克法案》在监管理念上,并没有改变美国2000以来金融“自由化”倾向。金融危机后的期货监管思路也并没有脱离“以原则为导向”的框架。虽然新法案对“核心原则”进行了修正和补充,但是总体上来看,“新23条”仍然给市场以较大的创新空间。
三是,《多德—弗兰克法案》极大地加强了对场外市场的监管。例如,在金融危机之前,场外市场的交易清算并不在监管范围内,但目前场外市场的交易活动大都需要在交易所内进行集中清算,CME集团在近两年也相应地开发了众多清算类产品,以满足市场的需要,客观上促进了新产品的推出。
八、期货产品创新:CME在金融危机后的新变化
金融危机以来CME集团新产品开发模式发生了新的改变。
一是在CME Clearport清算系统成功运作的基础上,CME开发了大量清算类产品,如对原有场外交易产品进行集中清算服务。二是CME集团的发展战略更加注重美国以外的市场,通过增加对国际市场的营销网络来推动目前的产品线。三是CME新产品的开发更加关注对原有产品的渐进式更新,而不是“跃进式”发展。
近年来,CME集团每年新上市100多个产品,其中大部分是清算类产品,基础性交易产品的开发速度在2008年后有所放缓,主要是因为2008年金融危机后,CME更加关注对原有产品的风险管理。同时,在《多德—弗兰克法案》下,CME集团的新产品开发也进入了调整期,以适应新法案对监管行为的改变。
九、创新案例:S&P/Case-Shiller房价指数期货
房地产是一项可以与股票和债券相提并论的重要资产。2010年美国住宅房地产投资占家庭净资产的26%,比股权投资占比更高。但是房地产在很大程度上未被衍生产品市场覆盖。近几年住宅房地产价格的大幅下跌为市场带来了大量风险。2006年5月CME集团推出S&P/Case-Shiller房屋价格指数(CSI,该指数涵盖了美国九大城市的房价)的期货和期权。
房价指数期货“七步法”评估结果
房价期货推出后,其市场表现并不如预想的有吸引力,主要是因为市场上缺乏高度相关且流动性强的类似交易工具,做市商面临困难,而经纪商在金融危机期间纷纷回归“核心”业务,发展OTC房地产衍生工具受到阻碍,同时目标市场是非传统的衍生品客户,这意味着需要加强市场营销和培育计划。但是,该产品的优势也比较明显,因为:S&P/CS指数是标普第二大受欢迎指数,仅次于S&P 500指数;电子交易延长了新产品的“保质期”,而且CME有一个自愿的做市商;经济基本面迫切要求解决房地产市场的风险,而CME经营的正是风险管理业务。
房价指数期货合约
交易所CME全球交易市场
十、创新案例:超级国债期货(Ultra bond futures)
美国目前30年期债券供给充足,养老基金和资产管理公司关注于对冲长期负债(负债驱动型投资),所以长期债券的需求旺盛。联邦基金利率从2008年12月到2015年年中之前预计都会保持在0-0.25%。QE2、“扭转操作”和QE3都降低了长期收益率。由于30年期国债收益率从1990年的8.5%左右下降至2011年的3%,国债期货追踪的证券期限越来越短。
美国2010年赤字占GDP的10.6%,次贷危机使得支出增加、收入减少。债务上限法规定在未来10年内将削减2.2万亿美元开支。国会预算办公室(CBO)对税收减免政策的到期存在两种假设。国债发行量从2007年的7520亿美元到2010年23040亿美元,增长到三倍。次贷危机以来公共赤字取代了私人赤字。因此,美国政府已被国际社会称为“债务瘾君子”。大约一半的国库券由非美国投资者持有。不断增长的外汇储备使美元继续作为储备货币使用。尽管标准普尔调降美国国债评级,但它仍被视为经济危机中的“避风港”。中国持有美国国债总额的12.5%,已经超过日本成最大的单一投资者。巴西、俄罗斯、印度、墨西哥等其他新兴经济体的外汇储备同样增长迅速。
超级国债期货“七步法”评估结果
超级国债期货的合约规格
超级国债期货的成交量增长迅速,但“经典”债券(指传统的国债期货)仍然很吸引人。
十一、美国期货产品创新给我们的启示与借鉴
美国期货市场的繁荣与产品创新密不可分。虽然在法律制度、监管框架、运行机制和市场发展阶段等方面,我国与美国有许多不同之处,但是美国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产品创新机制仍然能为我国提供许多有益启示和借鉴。
(一)监管制度对市场创新有重大影响
新世纪以来,美国期货市场产品创新跨上了新的台阶,CME集团新产品上市速度从2000年15个发展到2009年241个的水平,这主要得益于《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对产品上市制度的改革。
CME集团各交易所历年新产品上市情况
2008年金融危机后,市场普遍认为监管部门将推出更强、更有力的监管和管制。但是,事实证明《多德—弗兰克法案》的精神没有脱离十多年来金融自由化的发展方向,美国期货业“以原则为导向”的监管理念也没有改变。监管的适度调整对产品创新的影响较小,可以预见,美国期货产品创新的步伐仍将维持较快水平。
(二)交易所“自我许可”制度为美国期货市场产品创新提供了宽松的监管环境
纵观新世纪以来美国期货产品创新之所以呈现爆发式增长,《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是重要原因。该法案的核心目标是在期货监管中强化“自律组织”的作用,提高期货市场的运行效率,深化市场功能发挥。CFTC按照法案的要求为期货产品创新制定了一套交易所“自我许可”制度。“自我许可”制度允许交易所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实现产品“自我许可”挂牌,在该监管制度框架下,新产品上市的时间最短仅需要一天,极大地简化了新产品上市的流程。虽然CFTC仍然保留了新产品审批制度,并允许审批制度与“自我许可”制度并行运作,但“自我许可”制度无疑对美国期货产品创新起到了重要地推动作用。
(三)我国应加快期货产品创新步伐,更好地适应实体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从美国发展情况来看,期货产品和金融衍生品创新已经成为其金融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危机之前,美国依靠衍生品工具将全球投资者资金吸引到本土,强化了美国利益。在金融危机之后,虽然全球金融市场经历动荡和调整,但美国强大的金融产品创新能力,仍保证了其在国际金融体系的核心地位。
反观我国,涵盖农产品、金属、能源和工业品等在内的期货产品体系已初步形成,但从总体上来看,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创新能力较弱,新产品发行速度较为缓慢,滞后于实体经济的需求。未来我国经济的规模和效率提高,将越来越需要期货、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实体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全球经济的周期波动,将使广大企业对期货产品产生强烈需求。而金融机构也将更加需要金融衍生品工具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其核心竞争力。因此,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期货产品上市机制,加快产品创新步伐。
(四)建议我国在法律和监管层面逐步引入“自我许可”制度,鼓励产品创新
美国期货交易所新产品上市的“自我许可”制度,被证明是一种较为成功的制度设计,对美国期货市场的产品创新起到了较大地推动作用。中美两国期货、衍生品产品创新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差距巨大,其原因可能有多个方面,但我国法律机制和监管思路对产品创新约束较大是不争的事实。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郭主席提出的“加快推进期货市场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国民经济全局的能力” 的要求,我们考虑可在我国法律和监管层面逐步引入“自我许可”制度,鼓励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产品创新:一是考虑我国在商品期货市场安排交易所进行“自我许可”制度试点,积累监管经验,推动产品创新。二是在试点顺利、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对正在制定的《期货法》中引入该项制度设计,为以后的产品创新预留更大的法规空间。
附件1
CFTC产品上市制度框架和操作规范
——“自我许可”制和审批制介绍
《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奠定了新世纪美国期货产品上市制度的基础。该法案大幅减少了原法律对期货产品创新的严格限制,为期货产品创新创造了良好的监管制度环境,使美国期货市场更具竞争力,同时降低了场内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深化了市场经济功能。鉴于该法案提升了美国期货市场的创新效率,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的期货监管部分也保留了其对新产品创新的相关规定。
一、《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新产品上市规定
(一)核心原则规定的代理职能
1.交易所可以在“核心原则”监管理念下,通过监管部门授权获得监管的“代理”资格。
2.交易所执行“代理”职能,需对开展的业务负责。
3.如果交易所发现“代理”业务与法案相违背,需解释违背之处。
(二)新产品、新规则上市
1.一般规定——交易所挂牌新产品或接受其他产品的清算业务,可以向监管部门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新产品、新合约符合《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规定,然后选择批准新产品上市或解释、修改合约规则。
2.审核批准——交易所也可以请求监管部门对新产品、新合约进行审核批准。交易所需要向监管部门提交产品或合约的设计,或对原产品的改动。如果请求新产品审核,监管部门将在90天之内提出最终结果,除非请求人同意延长期限。
3.批准——监管部门应批准任何合法、合规的新产品、新合约。
二、美国期货新产品上市操作规范
在《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基础上,CFTC建立了一套期货产品上市的操作规范,其中包括“自我许可”制和(自愿)审批制。
(一)“自我许可”制度操作规范
CFTC规则40.2 :允许交易所在没有得到CFTC的批准前发行产品,需提交给CFTC一份书面的“自我许可”函。
1.提交“自我许可”函的时间
交易所要“自我许可”一个新产品,必须在新产品上市(或休眠产品重新上市)前,在CFTC工作时间提交“自我许可”报告。
2.提交“自我许可”函的地点
“自我许可”函必须以邮件的形式寄往华盛顿总部办公室及CFTC中具有地方管辖权的地方办公室,或者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寄往 submissions@cftc.gov.
3.“自我许可”函包含的内容
(1)一份材料索引文件。
(2)一份明确材料符合CFTC规则40.2的申明文件。
(3)一份产品规则的文本,包括相关条款和条件。
(4)一份明确产品符合《商品交易法案》和CFTC规则的确认函。
(5)简要解释、分析产品,以及产品依照的法规规定,包括“核心原则”和CFTC规则。
(6)一份确认函。确认交易所已在网站上公布产品得到CFTC认可通知。
在递交“自我许可”函时,交易所需确保产品没有违反任何《商品交易法案》和商品期货交易规则及相关政策。
4.指导意见
CFTC规则第40章的附件A 包含了与新产品合约的条款和条件相适应的经济性要求。指导意见第一条包含了最初发行和之后运行中所需符合《商品交易法案》和CFTC相关的规则和监管机构的相关政策。
注:证券期货产品(SFPs)的上市需服从额外的要求和程序规定。
(二)自愿审批制操作规范
交易所可以自愿选择要求由CFTC审批新产品。产品审批请求可以与“自我许可”程序同时进行或者在其后进行。产品审批请求需要付审批费。
1.提交审批的地点
产品审批请求必须以邮件的形式寄往华盛顿总部办公室及CFTC中具有地方管辖权的地方办公室,或者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寄往 submissions@cftc.gov.
2.提交审批的时间
所有提交CFTC审批的产品都应在CFTC接受材料后45天或者(少数)延长时间内得以确认。这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呈交符合CFTC规则40.3(a)的相关规定。
(2)在审批期间,除CFTC的要求或临时修订外,呈交单位不允许更改产品的相关条款和条件以及审批的补充要求。
(3)如果产品提交了新的或复杂的事宜,其需要更多的审批时间,或者产品极具经济影响力,CFTC可以将原本45天的审批期再延长45天。
(4)《商品交易法案》要求CFTC在收到材料后90天内对审批要求做最后处理,除非材料申请人同意延长审批的时间。
3.审批档案包含的内容
(1)一份材料索引文件。
(2)一份产品规则的文本,包括相关条款和条件。
(3)简要解释和分析产品,产品依照的法规规定,包括“核心原则”和CFTC规则。
(4)一份允许交易所进入期货合约相关部门并履行其职责的证明材料。
(5)一份确认函。确认交易所已在网站上公布产品得到CFTC认可通知。
4.指导意见
CFTC规则第40章的附件A 包含了与新产品合约的条款和条件相适应的经济性要求。指导意见第一条包含了最初发行和之后运行中所需符合《商品交易法案》和CFTC相关的规则和监管机构的相关政策。
附件2
CFTC监管体系对交易所监管的核心原则
2010年7月21日,《多德—弗兰克法案》通过。这是新世纪美国第一项重要的金融监管立法,对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体系的影响深远。具体到期货市场,该法案第七章(《华尔街透明度与问责法案》)对原《商品交易法案》进行了修正,并建立了一套新的综合监管框架,以达到降低市场风险、增加透明度、完善市场监管的目的。新法案第735条款专门针对交易所行为进行规范,对原有18条监管“核心原则”进行了修改并新增了5条“核心原则” 。CFTC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管必须遵守新23条“核心原则”,这对美国期货产品创新产生了较大影响。
CFTC对这23条“核心原则”进行了归纳整理,其主要内容是:
核心原则1:要求受监管交易所遵守核心原则并接受CFTC的监管。
核心原则2:要求在受监管交易所建立、监督并施行符合监管框架的规则并禁止过度交易。
核心原则3:要求受监管交易所只挂牌不易被操纵的合约。
核心原则4:要求受监管交易所制定规则防止市场操纵、价格扭曲和交割、结算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核心原则5:要求受监管交易所对上市交易的合约采取头寸限制。
核心原则6:要求受监管交易所制定应急预案,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增加未平仓头寸的流动性、禁止合约交易或缩减交易规模、提高保证金要求等。
核心原则7:要求受监管交易所向公众公布交易所的规则、监管政策、运行状态和上市合约等信息。
核心原则8:要求受监管交易所每个交易日必须公布各合约的结算价、成交量、持仓量以及活跃合约的开仓和平仓差额。
核心原则9:要求受监管交易所提供一个竞争、开放、有效率的市场推动交易的执行,维护被交易标的的价格发现过程。
核心原则10:要求受监管交易所记录并保存已有的交易数据和账户信息。
核心原则11:要求受监管交易所建立机制确保市场参与者(交易商、经纪商、介绍经纪人和客户资金)的财务安全。
核心原则12:要求受监管交易所建立机制保护市场和参与者远离市场违规,并且推进公平、平等的交易。
核心原则13:要求受监管交易所建立纪律规章以约束、惩罚或驱逐违反规则的成员或市场参与者。
核心原则14:要求受监管交易所建立规则应对客户争议。
核心原则15:要求受监管交易所建立适合的规则和标准,以选拔纪律委员会的成员、交易所成员和其他直接相关人士。
核心原则16:要求受监管交易所建立制度以最小化或解决决策中的利益冲突。
核心原则17:要求受监管交易所设计管理制度,以充分吸纳市场参与者的意见。
核心原则18:要求受监管交易所保存所有商业活动记录,并按照CFTC认可的格式保留至少5年。
核心原则19:禁止受监管交易所采用任何会导致交易受到非理性约束的规则和行为,并禁止交易所对交易施加任何实质上反竞争的约束。
核心原则20:要求受监管交易所建立自动化系统,以完善风险监视机制、应急机制和危机后的复苏机制。
核心原则21:要求受监管交易所拥有充分的财务、行政和管理资源。只有当交易所的财务资源超出其一年的运营成本才能被认为“足够”。
核心原则22:如果受监管交易所已上市,则要求招聘外部董事会成员,并且对候选人的背景要做到多样化。
核心原则23:要求受监管交易所保留证券互换交易的记录,并接受SEC的监督和检查。
附件3
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集团(CME)介绍
一、概况
CME集团是全球最大的期货期权交易市场。CME集团2002年12月开始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2005年5月在纳斯达克上市,2008年7月11日退出纽交所,此后只在纳斯达克交易,2012年9月13日市值约197亿美元。2010年完成了31亿手期货与期权合约交易,涵括多种类别资产,交易额总值近1千万亿美元。交易方式包括交易所期货与期权买卖,或中央场外清算业务。所有交易均受到CME清算系统的中央对手机制保护。CME集团提供全球化投资服务,全球最多样的衍生金融商品都可在CME的单一电子交易平台Globex交易。CME 集团旗下拥有4个主要交易所: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芝加哥商品期货交易所(CBOT)和纽约商品交易所(COMEX)。
二、CME集团的产品创新历程
CME集团是世界上最多元化的衍生品交易所,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使用其产品来管理风险头寸。
(一)CME集团创新的时间线
1、20世纪70年代:
第一个金融期货合约:外汇期货合约(FX);
第一个利率期货合约:GNMA-CDR;
国债期货(Treasury futures)。
2、20世纪80年代:
第一个现金结算的期货:欧洲美元(Eurodollars);
第一个股票指数期货合约:标普500指数期货(S&P 500)。
3、20世纪90年代:
第一个全球电子交易系统:CME Globex;
E-mini S&P 500 futures。
4、21世纪:
第一个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交易所;
第一个进行首次公开募股的金融交易所;
CME清算所的ClearPort服务;
CME与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合并;
CME与纽约商品交易所合并。
(二)多元化的产品线
1、农产品期货类。主要包括谷类、油籽、牲畜、乳产品、木材、咖啡、糖、可可及其他产品。农产品往往是远期与期货市场中最早出现的期货产品。农产品期货和期权交易适合寻求对冲风险的农产品生产者与加工消费企业,以及期货投资基金和其他交易者。
2、能源期货类。主要包括西德州(WTI)轻质原油、Henry Hub天然气、石油以及电子产品。
3、股指期货类。主要包括标普500指数、纳斯达克100指数、道琼工业平均指数、日经225指数、MSCI指数以及英国FTSE指数。
4、外汇期货类。CME是全球最大的受监管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市场,也称为FX或Forex。CME也是全球第二大外汇电子交易中心。客户可利用超过20个不同国家的货币(含人民币在内)进行54种期货与31种期权交易。每日交易的名义价值金额超过1000亿美元。
5、金属期货类。主要包括金、银、铂、钯、铜及铁。通过CME ClearPort,CME也提供有关伦敦国际黄金市场现货和远期场外交易以及铁矿掉期期货的结算服务。
三、CME集团发展的三大支柱
(一)产品创新
例如:欧洲美元、美国国债、标普500指数、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DJIA)、货币、西德克萨斯中质原油(WTI crude oil)、粮食、牲畜等。
(二)流动性:由Globex电子交易平台提供保障
现在CME集团超过90%的成交量是通过电子化交易进行的。电子交易系统和“开放获取”(Open access)政策扩大了交易的地区分布和流动性。
(三)集中性:通过中央对手方(Central counterparty,CCP)清算
由CME清算所(Clearing House CH)对每笔交易提供保障。清算所要求缴纳保证金以确保每一笔交易的安全。期货市场实行“逐日盯市制度”(Mark to Market, MTM),即每日现金结算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