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财经评论员)
4月3日,光大证券乌龙指主角杨剑波状告证监会一案首次开庭审理,出庭的双方围绕着内幕交易的认定问题唇枪舌剑,争论激烈。
其实,就证监会对光大乌龙指事件“内幕交易”的认定来说,是证据确凿的。毕竟在去年8月16日上午乌龙指事件发生后,光大证券在没有公开事件真相的情况下,于当天下午进行了对冲交易,直至当天14时22分才发布相关信息。因此从13点到14时22分这段时间的交易属于内幕交易无疑。
在这个问题上,不存在杨剑波所言的中性操作问题。虽然说乌龙指发生后进行对冲操作,在技术上是正确的,但这需要建立在进行了公开信息披露的基础上。既然没有进行公开披露,那么这种对冲操作就是一种内幕交易。杨剑波要求证监会撤销对乌龙指事件“内幕交易”的认定诉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不仅如此,在对光大乌龙指事件的查处问题上,证监会的处罚不是重了,而是轻了。因为在乌龙指事件上,至少涉嫌“三宗罪”:一是巨量买单造成市场大幅波动,涉嫌操纵市场;二是事发后,董秘称系统没问题,涉嫌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三是内幕交易。但证监会只是对内幕交易进行了认定。由此带来的结果是,当天上午在乌龙指事件发生后跟风买进股票的投资者得不到赔偿。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证监会对光大乌龙指事件的查处并没有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如果杨剑波状告证监会案胜诉,那当天下午买进股票的投资者的损失也得不到赔偿了。那么,在光大乌龙指事件中,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就是一句空话。
因此,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来说,也需要证监会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从严从重的处罚,而不能手下留情,用对一种罪的处罚来代替对数罪的并罚。这种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心慈手软就是对投资者的残忍。
当然,就杨剑波来说,没有为个人谋取任何利益却落了个“终身市场禁入”的处罚,感觉是有些冤。但既然是事发部门的负责人,那么这个责任也必须要承担。
(来源: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