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確報道:
近六成人呼吁嚴懲買賣竊聽器材行為
“你認為買賣竊聽器材是否屬於違法行為?”
對於這一問題,有42.12%的人認為違法﹔57.88%的人認為不違法。
“你認為竊聽器材隨意買賣的危害大嗎?”
對於這一問題,55.98%的人認為危害大,因為隱私輕易被泄露,讓人沒有安全感﹔44.02%的人認為危害不大,不少人購買是因為好奇。
“你認為該如何規制隨意銷售竊聽器材的現象?”
有37.74%的人認為,工商、質檢、公安等部門應採取聯合執法的方式進行查處,從源頭抓起,堵截生產廠商﹔50.62%的人認為,要完善相關法律,加大群眾監督舉報的積極性。
目前,市場上竊聽器材泛濫,隨意買賣的現象非常普遍。如果任其發展,個人及企業隱私將無從保護。對此,不少人均有擔憂。《法制日報》視點新聞部聯合搜狐網對此進行了在線調查。
55.98%的人:
隱私輕易泄露缺乏安全感
“你認為買賣竊聽器材是否屬於違法行為?”
對於這一問題,有42.12%的人認為違法﹔57.88%的人認為不違法。
北京律師靳學孔對《法制日報》記者表示,這說明很多人不了解法律。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因此,非法購買、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都屬於違法行為。
靳學孔表示,針對間諜專用器材的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刑法規定了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和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既包括無資格者生產、銷售,也包括有資格者不按有關規定生產、銷售,犯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使用間諜專用器材,是指無權使用以及不按規定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構成非法使用間諜專用器材罪,要求造成嚴重后果。
根據《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間諜專用器材是指進行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突發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用於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等。
靳學孔表示,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器材罪﹔如果同時侵犯他人商業秘密,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如果竊取公民信息,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也應當受到治安處罰,侵犯他人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你認為竊聽器材隨意買賣的危害大嗎?”
對於這一問題,55.98%的人認為危害大,因為隱私輕易被泄露,讓人沒有安全感﹔44.02%的人認為危害不大,不少人購買是因為好奇。
“我覺得所謂的危害性跟個人的使用目的有關,跟竊聽器材無關。有的人就想通過竊聽來要挾,來達到自己的目的。把個人隱私的泄露隻單一歸結到竊聽器材上,或者說竊聽器材泛濫造成隱私泄露,這種說法不妥,隻能說使用者的行為有問題。”北京市民張先生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50.62%的人:
完善法律拓寬監督舉報渠道
“為何銷售竊聽器材的行為如此泛濫?”
對於這一問題,有32.08%的人認為不法商販為逃避查處都比較隱蔽,監管部門難介入,處罰力度不夠﹔
67.92%的人認為許多人有需求,或是夫妻、或是商業競爭對手,有需求就有市場。
記者了解到,目前,使用竊聽器材的人基本為以下三類:一是監控對方的夫妻﹔二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商業競爭對手﹔三是用於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不法分子。
靳學孔認為,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一般都比較隱蔽,如果沒有造成一定的嚴重后果,不容易被發現,追究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難度較大,受到侵權的個人或單位舉証的難度也較大。但是,再隱蔽的違法犯罪活動都會留下一定的線索或証據,都有一定的規律可循,隻要加大打擊和維權的力度,涉及間諜專用器材的違法犯罪活動能夠得到遏制和打擊。
對於“你認為是否應該嚴厲打擊買賣竊聽器材的行為”這一問題,有55.04%的人認為應該,此種行為侵害了公民個人隱私權,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44.96%的人認為不應該,社會危害性不大。
“專用間諜器材是國家安全機關進行技術偵察,履行安全保衛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這些手段使用不當就會侵犯公民隱私、企業的商業秘密、國家秘密,甚至危害國家安全,因此,國家對專用間諜器材的生產、配售、使用都規定了嚴格的管理制度。”靳學孔說。
“你認為該如何規制銷售竊聽器材的現象?”
有37.74%的人認為,工商、質檢、公安等部門應採取聯合執法的方式進行查處,從源頭抓起,堵截生產廠商﹔
11.64%的人認為,應加大處罰力度,對買賣雙方都要進行處罰﹔
50.62%的人認為,要完善相關法律,加大群眾監督舉報的積極性。(記者 廉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