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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面臨使用“大限”:誰來承擔后續維護?

2013年05月21日13:41    來源:工人日報    手機看新聞

  據5月19日《人民日報》報道,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建設的電梯房,如今使用年限正逐步邁入15年至20年,這是電梯使用的生命“大限”。目前,許多電梯超期服役,帶病工作。業內人士表示,最麻煩的是電梯更換隻能動用房屋維修資金,但這筆錢基本上無法承受電梯更換的高額費用。

  據實而論,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建設的電梯房,在居民住宅中佔比並不是很大。進入本世紀后,由於城市土地資源的稀缺,高層電梯房建設才成為商品房市場中的主角。也就是說,隨著時間推移,居民住宅電梯超期服役和更換難的問題,將愈發凸顯。放在近來“電梯奪命”事件時有發生的現實語境中,任由住宅電梯超期服役,將會威脅很多人的生命安全,茲事體大。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電梯屬於公共設施,依法應當屬於業主共有。而且,由於電梯的存在,商品房均攤面積的增加和商品房品質的提升,業主的購房成本要大幅度增加。業主對包括電梯等公共設施在內的房產,一般擁有70年產權,並且支付了相應的成本,如今卻不得不面對電梯使用15年至20年即面臨“大限”的尷尬,這顯然是個問題。

  據介紹,日本的房屋維修資金採取“開發商包攬”的方式,維修金就包含在房價中,由開發商全程負責房屋維修。這就要求開發商必須從一開始就面對幾十年之后的維修難題,如果開始偷工減料,越往后開支越大,這樣的制度設計實際上是在倒逼開發商的前期責任。

  在我國,開發商賣的是70年產權的房子,卻不管15年至20年以后的事,顯然講不通。而且,目前這種賣完了房子就“兩清”的模式,很容易導致開發商在電梯採購、安裝過程中偷工減料,可能用不了15年,就會把一攤子爛事拋給業主。所以,在電梯到期更換問題上,應該讓開發商承擔一定的責任。

  去年,南京市對部分小區的老舊電梯開始集中整治,准備用3年時間完成419部高層住宅電梯的更新改造,採取的方式是市區兩級財政承擔90%的費用,居民承擔10%的費用。可以預見的是,本世紀初建設的大量高層住宅將逐漸邁入15年的門檻,更換電梯的巨大費用,政府部門會承擔嗎?有能力承擔嗎?理想的出路恐怕還是要交給市場。

  一方面,各地政府部門需要主導成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對專項資金從“監管責任”向“保值增值責任”轉型﹔另一方面,有必要擴大專項維修資金的來源,讓開發商承擔更多責任。

(責編:喬雪峰、聶叢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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