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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印發質量工作考核辦法 將每年對省級政府進行考核

2013年06月06日15:31    來源:新華網    手機看新聞

新華網北京6月6日電 中國政府網6日消息,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質量工作考核辦法》。據了解,這是國務院首次提出每年對省級人民政府質量工作進行考核。

考核主要從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等領域的質量安全和質量發展兩個方面進行,包括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質量措施落實情況。考核採取目標備案、自我評價、實地核查、綜合考核、報批與通報五個步驟。

辦法規定,考核對象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一個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牽頭,會同全國質量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及有關領域專家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考核分為A、B、C、D四個等級,發生區域性、系統性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結果一律為D級。

辦法明確,對考核結果為A級的,由國家質檢總局予以通報表揚,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對考核結果為D級的省(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干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國家收緊或暫停對該地區各項質量獎勵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審批。

同時,考核結果為D級的,應在考核結果公告后一個月內向國務院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並抄送國家質檢總局。整改不到位的,按職責分工由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組織實施約談,必要時由監察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辦法提出,考核結果經國務院審定后,由國家質檢總局通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並向社會公告。考核結果經國務院審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作為對省(區、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和實行問責的重要依據。

此外,辦法提出,對在質量工作績效考核中瞞報、謊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責編:聶叢笑、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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