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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保險免責條款必須詳細說明

孫思婭

2013年06月09日07:14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昨天,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該院發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免責條款成立的條件等問題作出規定,明確了不同投保人可就同一財產分別投保、保險代理人代簽字對投保人不生效等問題,並規定保險理賠核定時間為30天。司法解釋全文共計21條,從昨日起實施。

  免責條款不說明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負責人表示,保險條款一般都由保險公司單方提供,條文眾多、內容復雜,投保人通常難以讀懂,一些保險展業人員利用這點誤導消費者。今后保險公司必須對哪些條款進行提示說明,司法解釋做了明確規定。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都屬於免責條款,保險人對這些內容都必須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

  同時,司法解釋對保險公司應該如何提示、說明,也做了規定。保險人可以採用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等形式進行提示,但是這種提示必須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為防止明確說明義務流於形式,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的說明,必須達到常人能夠理解的程度。

  代簽字對投保人無效

  在保險實務中,經常有保險業務員代投保人簽名的情況發生,因此,針對這種情況,司法解釋進行了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負責人表示,在一些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中,投保人可能沒有親自在投保單上簽字,而是由保險業務員代為簽名,由此引發了很多糾紛。

  因此,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該規定旨在倡導投保人親自簽章,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以此保護投保人利益。

(責編:劉然、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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