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繳社保:小聰明暗含大風險--財經--人民網
人民網>>財經

  

不繳社保:小聰明暗含大風險

王比學  陳曉婉

2013年06月26日07:09    來源: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圖為海口市民在咨詢辦理社會保險業務。
  石 言攝

  有數據顯示,70%左右的勞動爭議案件都涉及社會保險。其中,以單位未繳或少繳社保、勞動者要求賠償損失的訴求最為普遍,佔全部社會保險爭議的60%以上。

  社會保險不同於商業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致力於為社會成員提供必要的基本保障。它具有法律強制性,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意願決定。社保繳費的落實,是勞動者自由、公正、安全工作的重要前提,也是推動勞動者實現體面勞動的重要保障。

  

  社保糾紛日漸突出

  解決渠道仍待明確

  王某是北京一家珠寶公司的市場總監,從2011年3月入職起,雙方曾就薪資等達成口頭協議,但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王某認為公司還存在未按照約定足額支付工資的情況。王某與公司多次協商不成,無奈之下,被迫提出辭職,並於2012年4月向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未簽合同雙倍工資、補繳社保、補發所拖欠的工資、解除合同補償金等。2012年10月,仲裁委員會依法確認王某與珠寶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並就拖欠工資、經濟補償金等做出了裁決,但駁回了補繳社保的仲裁請求。

  仲裁結束了,王某的工資和補償金問題得到了解決,但是本應屬於自己的社保金依舊沒有拿到手。社保問題究竟能不能解決?又該如何解決?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勞動法專業律師楊保全解釋說,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在北京地區,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是社保中心,因此,因社會保險引起的爭議,法院原則上不受理,可依法通過行政渠道解決,即勞動者需向勞動監察部門或者社保中心尋求幫助。所以本案中的王某如果想繼續爭取自己的社保金,還需要向社保中心舉報。

  從2012年4月王某申請仲裁至今,已經一年有余,社保問題依舊沒有解決。現實中,與王某有著相同經歷的人還有很多。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數據顯示,2011年受理的4176件勞動爭議案件中,70%左右的案件都涉及社會保險。其中,以單位未繳社保、勞動者要求賠償損失的訴求最為普遍,佔全部社會保險爭議的60%以上。

  如此大比例的社保糾紛,卻少有勞動者知道社保糾紛在北京地區不能通過訴訟程序解決。楊保全介紹:“目前社保糾紛的受理途徑並沒有統一規定,有些地區通過行政途徑解決,有些地區則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較為混亂。”糾紛解決渠道的不明確,造成社保糾紛解決效率低。

  繳社保是法定義務

  雙方約定不繳無效

  我國社會保險法2011年7月1日施行,在此法施行前,許多用人單位缺乏法律意識,不繳或者變相少繳社保,在法律施行后,“因其嚴厲的罰責,在客觀上對用人單位形成了一定的震懾力,用人單位不繳或者變相少繳社保的情況大幅減少。”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靈介紹說,社會保險法的出台對勞動者的社保參保率有很大促進,“我做過一些調研,比如出租車行業的參保情況,司機師傅告訴我,之前沒參保的司機也都在2011年7月1日參保了。我也問過其他流動性較強的工人,他們都反映在社會保險法實施的那一天就參保了。這說明社會保險法的作用還是很大的。”

  雖然用人單位不繳或者變相少繳社保的情況大幅減少,但仍有一些用人單位不願意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究其原因,成本增加是最大阻力。不少用人單位覺得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會增加勞動力的成本。以北京為例,單位每月最少要為一名勞動者繳納六七百元的社保。此外,行業差異也是不少用人單位不繳社保的托詞。某文化傳媒公司負責人告訴筆者,不是公司不願意繳納,而是因為傳媒、廣告、餐飲等行業,人員流動大,繳納社保很麻煩。

  現實中,也有勞動者不願意繳社保,甚至還有勞動者給單位寫承諾書,自願放棄繳納社保,並保証不追究單位的任何責任。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勞動者認識不足,尤其是一些年輕人,他們覺得養老、工傷離自己太遠,沒必要繳﹔另一方面是金錢壓力,單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需要從勞動者的工資中代扣、代繳其個人承擔的部分。以北京為例,即便按照最低繳納標准,每月也需要扣200多元錢。不少勞動者因此會覺得繳納社保還不如當時就拿到更多的工資更為現實,他們更看重的是眼前利益。

  社保究竟可不可以由勞動者自己放棄?楊保全指出,繳納社會保險是國家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以及勞動者的強制法律義務。既然是強制性規定,雙方就不能通過協商來變更。某些看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願平等”的約定,實質上是違反法律強制性義務的,約定無效,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承擔了更大的法律風險。

  不繳社保風險大

  法律責任需明晰

  無論是單位不願意為勞動者繳納社保,還是勞動者主動提出不需要單位繳納社保,隻要出現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的情況,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就要承擔較為嚴重的法律后果,勞動者自身也要承擔較大風險。

  用人單位不繳社保的風險究竟有多大?楊保全解釋說,首先,單位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有權隨時(離職或者在職)向相關社保行政部門進行投訴或舉報。此時單位面臨的風險是,不但要給勞動者全額補繳雙方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甚至還要繳納比較高額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勞動行政部門還會予以罰款。

  其次,不僅如此,勞動者可以隨時以單位沒有繳納社保為由提出辭職,進而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單位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屬於“過錯在先”,勞動者如果抓住了這一違法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相關規定,以這一理由辭職,既不需要提前通知單位,又有權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此外,因單位未繳社保給勞動者造成的工傷、大病、失業等損失,單位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不難看出,對用人單位而言,不繳、少繳社保看似能在短期內節省一定成本,但從長遠來說,將承擔更大的法律風險﹔對勞動者而言,如果不繳納社會保險,一旦因養老、工傷等產生爭議,解決起來也很繁瑣。勞動者如果依法繳納了工傷保險,那麼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勞動者就能較為順利地得到社保基金的賠付﹔如果沒有繳納工傷保險,而用人單位又恰恰沒有賠償能力時,勞動者的維權境遇將會異常艱辛,甚至得不到任何賠償。

  在明晰不繳社保風險的基礎上,我國勞動法學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關懷為有效減少社保糾紛提出如下建議——

  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為矯正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錯誤認識,可通過宣講案例等形式加強教育,以解決目前對於繳納社保認識不足的問題﹔

  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法,統一和細化社保的繳費標准、繳費渠道、違背繳費標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社保管理機構等﹔

  為應對目前的社會保險法條文較為籠統的現狀,還應相應地制定一些單項規定,將原則性條款落實成配套的條例、辦法,以彌補當前法律的不足。

  談到社保執法的監督,褚福靈建議,可以嘗試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必須包含社會保險的條款,不能隻發工資,不繳社保。同時,一旦發現單位不繳、少繳社保的情況,應及時給予相應的處罰。

  


  《 人民日報 》( 2013年06月26日 18 版)

(責編:薛白、李海霞)

相關專題


社區登錄
用戶名: 立即注冊
密  碼: 找回密碼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時排行 | 新聞頻道留言熱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