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北京通州梨園公租房項目。當日,北京市發布5個公租房配租公告。
公租房小區至少配備2名房屋租賃管理人員,每年須對入住家庭入戶檢查1次,除了查看房屋管線設施是否完好等外,還將檢查是否有轉租、轉借、閑置等違規行為。如果存在轉租、空置等行為,公租房將被收回。昨天,市住建委公示《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后期管理暫行辦法》的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租戶子女入學等下月單獨出辦法
市住保辦相關負責人介紹說,所謂公租房的后期管理,就是公租房在入住后的管理,它分為三個方面,一是租賃管理,即簽訂租賃合同、收繳租金等﹔二是物業服務,公租房小區採用的是與商品房相同的物業服務﹔三是社會化服務,包括公租房租戶的戶籍、子女就學等問題的解決。
這位負責人透露,公租房社會化服務由於涉及公安、教育等多個政府部門,因此將單獨出台相關文件,預計將於下月發布實施。此次征求意見的暫行辦法,主要針對租賃管理和物業服務的內容。
小區設租賃管理站負責收繳租金等
根據征求意見稿,與普通住宅小區最大的不同,公租房小區內將來會設立房屋租賃管理服務站,至少配備2名房屋租賃管理人員,如果實際管理的租戶數超過500戶的,應配備不少於3名房管員,並按照每超過300戶增配不少於1名的標准,增配房管員。
房屋租賃管理人員將為承租家庭提供租賃管理服務,監督物業企業工作,具體負責公租房的入住手續辦理、家庭檔案建立、租賃合同簽訂、續租、終止、房租收繳、合同履約監督、房屋維護及維修等工作。
將來,產權單位每季度將按照不低於實際入住家庭戶數30%的比例組織入戶檢查,每年必須對每個入住家庭檢查1次。對曾有違規使用房屋行為的家庭,還將進行不定期抽查,並適當增加入戶檢查次數。
如果公租房承租家庭有轉租、轉借、閑置、改變用途等7種違規行為之一的,房管員要及時制止,制作詢問筆錄。家庭拒不改正的,產權單位將按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處理,直至解除租賃合同,要求家庭退出公租房。
■ 聚焦
1 如何界定閑置公租房的行為?
3個月內應在承租房住滿30日
根據規定,連續3個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內居住不滿30日的,或被收回房屋。這一規定,要比住建部發布實施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更嚴格。住建部規定,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須退出公租房。
“但閑置如何裁定,缺乏可操作性。”有專家提出,公租房小區的房管員要面對數百個租戶,不可能對每個租戶每天的居住情況都了解。即便是通過舉報,“緊盯”某個存在空置“嫌疑”的租戶,也不可能每天24小時守在這家租戶的門前,因為即使租戶凌晨3點回家,早晨5點出門,也是在此租住。
市住建委這位負責人表示,他們也考慮到了實際操作中存在取証難的問題,但政策條文首先要制定,然后再逐步解決實操問題。此次征求意見,也希望更多的市民提出好的建議。
2 違規后不肯退出公租房怎麼辦?
違規公租戶或留下信用“污點”
對於責令退回承租住房的家庭,《辦法》中擬規定,產權單位可給予2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同區域、同類型市場租金收取租金﹔逾期仍拒不退回的,產權單位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租房,並按同區域、同類型市場租金收取滯留期間房租。
市住建委負責人表示,除了收回房屋,還可以按照住建部的上位法進行處罰,如責令其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租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同時,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
不過,仍有專家提出,依法收回公租房可能也會遇到執行難的問題。“比如公租房租戶就是不搬出來,是否能強制執行?”
專家建議,除了依靠法律收回房屋外,還應該從其他方面來制約違規行為。如建立信用檔案,並與銀行貸款等社會信用體系挂鉤等,公租戶出現違規行為,將來貸款、辦低保等都將受限。
市住建委這位負責人表示,《辦法》中擬規定,市住保部門將建立公租房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將公租房產權單位、服務企業、承租家庭的違規違約處理情況、承租家庭資格變動信息進行記錄、歸集、共享,為社會信用管理提供信息服務。“我們也將研究是否與銀行信用等系統聯網等事宜。”
3 公租戶想調換配租房地點怎麼辦?
公租戶之間可申請調換住房
海澱區居民陶先生2012年初入住石景山遠洋沁山水公租房,但之后不得不面臨“長途接送”在海澱上學的孩子的難題。
陶先生並不是個案。此次《辦法》中提出了解決辦法:承租家庭因人口變化需調整配租住房,或因子女入學等家庭原因,申請在同套型調換配租住房地點的,可向公租房產權單位提出申請,經區縣住保部門審核后,產權單位予以調整或調換。
“這就在制度上允許了公租房的合理‘換房’,類似於之前直管公房的‘換房’。”這位負責人說,今后住保部門會在公租房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一個承租家庭調換輪候登記冊,有“換房”需求的家庭可以在系統中錄入自己的信息,兩個家庭如果“對接”好“換房”需求,就可以向產權單位申請,住保部門審核通過后即可換房居住。
■ 政策鏈接
有七違規行為將被收回房屋
●將房屋轉租、轉借或者擅自調換承租住房
●改變承租住房用途或房屋結構
●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復原狀
●連續3個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內居住不滿30日
●累計3個月未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租金
●被區縣住保部門取消公租房資格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租賃合同行為。
■ 其他規定
1、承租人死亡、離異可申請變更
承租家庭因承租人死亡、離異等自身原因,需要變更承租人的,可向產權單位設立的租賃管理服務站提出申請。
2、退出公租房視同放棄一次資格
承租家庭自願退出公租房的,應提前30日向產權單位提出申請。退出公租房視同放棄一次配租資格,可繼續輪候。同一家庭隻能放棄兩次配租資格,超過兩次須重新申請。
3、承租家庭每年復核住房變動
承租家庭獲得其他產權住房或又承租其他公有住房超過住房面積標准的,應退出承租住房。區縣住保部門每年組織對承租家庭住房變動情況進行復核。
4、續租須提前90日提出申請
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家庭提出續租的,要在合同期滿前90日向租賃管理服務站填報續租申請材料。
5、欠繳租金可在樓內公示
產權單位可將承租家庭履行租賃合同約定的情況,包括租金交納、租金補貼額等,在樓棟內等場所予以公示,接受小區住戶監督。
6、聯席會每半年聽取租戶意見
產權單位要每半年組織召開一次租戶代表聯席會,每年組織租戶填寫滿意度調查問卷,征詢改進小區物業服務、租賃管理、社區建設等方面意見和建議。(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