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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修訂三審利益博弈再升溫 通過可能性渺茫

2013年10月22日07:37    來源:經濟參考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環保法修訂三審利益博弈再升溫 通過可能性渺茫

  10月21日至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將在北京舉行,根據會議安排,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第三次審議也將在本周五落幕。隨著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環境保護責任險等熱點問題的再次討論,圍繞其中的利益博弈也繼續升溫。業內人士表示,短期內在立法方面不可能形成共識,本次審議通過的可能性不太大,還可能進行四審。

  《經濟參考報》記者獲悉,21日提交三審的環境保護法修訂案草案用三句話對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界定進行了重新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全國性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意味著,一直備受公眾爭議的“擴大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范圍”有了新的突破。“現在的環境保護法自從1979年試行,再到1989年的正式頒布,算到現在已經有23年了,其中大的實質性修改並不是很多,而其中對於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爭論,則一直是社會公眾以及多方機構關注的重點。”環保行業業內權威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說。

  清華大學水業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全國工商聯環境服務業商會副會 長 兼 秘 書 長 傅 濤 對 《 經 濟 參 考報》記者說,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界定直接關系到社會公眾及各方能否有效參與到環境保護相關案件的全程中,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界定的修改勢必成為每次環境保護法修改的焦點。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環境與資源法專業委員會委員、中咨律師事務所律師夏軍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雖然在具體執行起來的判定及標准上還存在繼續商討的空間,但是細化到具體的國務院民政登記部門以及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全國性社會組織中關於時間因素的界定,都是環境保護發修改當中的重點。

  正在進行三審的環保法修正草案中,加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無疑呼聲最高。

  中國環境氣候問題專家、北京大學國際政治系副教授張海濱表示,環境責任險是加大環保力度的重要措施,特別是近年來公民的環境意識不斷提升,污染問題的區域性逐漸顯現,立法機構應該選擇在正確的節點上將環境污染責任險“入法”。河北經貿大學綠色金融研究所所長王小江則認為,討論“環責險”是否應該入法首先要確定“環責險”是作為國家的風險控制手段還是要將其直接引入到市場機制中。

  記者了解到,距離二次審議稿公開征求意見截止已經過去一個月時間,為期5天的三審也將在本周五結束。多位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從目前情況來看,環保法的修訂會涉及到跨區域跨部門等問題,其中涉及很多利益博弈糾葛,短期內在立法方面不可能形成共識,本次審議通過的可能性不太大,還可能進行四審。

  “目前環境形勢非常不樂觀,這也成為一個好時機,推動盡快修改環保法並投入運行。”中華環保聯合會法律中心副主任、督查訴訟部部長在“第九屆環境與發展論壇”間隙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一方面是明確政府責任,增加環境保護財政投入,並採取有力措施支持環保產業發展。另一方面,要大力提高企業環境污染成本,不能再讓企業把公共環境作為免費的資源,污染環境危害著群眾健康,卻受不到應該承擔的處罰。

  不少接受記者採訪的業內人士都表示,現行環境保護法自1979年試行、1989年正式頒布以來,至今已有23年無實質修改,目前中國環境惡化非常嚴重,而法律嚴重滯后無疑會加速這個矛盾,必須要大刀闊斧進行修改,應避免進入“小修小補”的怪圈。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后期討論的空間還有很大。”傅濤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說,環境保護法實際上是環保領域的一部大法,更應該強調的是責任,而不是管理,而這一點在之前幾次的草案修訂中還有一些體現的不夠﹔其次,修改的重點應該在於去理順幾個關系,這其中具體包括: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各個部門之間的關系、企業和公眾的關系、以及污染企業和治理企業的關系等等,這樣才能把修改落到實處﹔此外,還應該注意做到理清責任,而不要推卸責任,不能當做一個權力劃分,必須要明確其中相關責任,例如污染企業的責任,治理企業的責任。

(責編:薛白、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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