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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7日無理由退貨將增加限制 運費需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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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2日07:29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網購7日無理由退貨將增加限制 運費需自付

  消法修正草案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21日上午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繼續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等。

  網絡購物,有些商品可能不能在7日內無理由退貨了,退回商品的運費也要由消費者來承擔。這是昨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三審稿規定的。規范網絡購物,是三審稿重要的修改內容,主要涉及7日無理由退貨的限制,以及在何種情況下網絡購物平台需要承擔先行賠付責任。本版採寫/新京報記者 宋識徑(除署名外)

  焦點

  1

  電子書或不能無條件退貨

  消法修正草案二審稿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消費者定做的商品,鮮活易腐商品,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交付的報紙、期刊等商品除外。這被稱為消費者的“后悔權”。

  但在上次審議時,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列席會議的人大代表提出,建立網絡銷售商品的無理由退貨制度是好的,但也應防止權利濫用,進一步明確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種類,同時明確退貨的運費由誰承擔。

  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員蘇澤林介紹,草案增加列舉在線下載的數字化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同時增加規定,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不過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這意味著電子書等在線購買下載的商品,今后將可能不可以7天內無理由退貨了。

  解讀

  無理由退貨運費為何要消費者支付?

  由於這不是商品質量出現問題,退貨原因不在商家,因此退貨運費由消費者來承擔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消協副會長劉俊海表示,無理由退貨,指的是消費者利用被賦予的“后悔權”,對自己購買的商品不喜歡了,在7天的冷靜期進行的退貨。由於這不是商品質量出現問題,退貨原因不在商家,因此退貨運費由消費者來承擔。

  “但公眾千萬不要對此誤解了”,劉俊海說,如果是商品有瑕疵、有缺陷等質量問題,屬於有因退貨,就要按照三包規定來進行退換貨,這時的退貨費用就要由經營者承擔了。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中心主任張嚴方也稱,此項規定是從保護交易雙方的共同權益來考慮的,消費者有冷靜期,對不滿意的商品可以退,但如果由此產生的新資費卻要經營者承擔,無疑也加重了經營者的負擔。

  新京報記者 廖愛玲

  2

  網絡交易平台失察要先行賠付

  草案二審稿規定,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與展銷會、租賃櫃台適用相同的條件,這意味著,如果在網絡上購物,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可以直接找網絡交易平台交涉,而網絡平台需要先行賠付。

  據蘇澤林介紹,在二審的時候,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網絡交易不同於實體交易,具有虛擬性的特點,在網絡交易平台上銷售商品的電商數量龐大,對二者不加區別地對待,也不一定對消費者有利。

  草案三審稿減輕了網絡交易平台的責任,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要求賠償。如果“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

  草案還規定,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

  解讀

  提供賣家信息網購平台就能免責?

  專家建議統一規定對第三方網購交易平台的先行賠付制度

  張嚴方說,網購平台提供賣家的信息給消費者,這樣消費者就可以直接找賣家來索賠,也是可行的。

  而劉俊海則指出,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先行賠付,是在“不能提供銷售者或服務者的真實姓名、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這樣一個條件,與此前草案相比,無疑是有些弱化了像淘寶這樣一類的第三方網購交易平台的責任。網購平台守土有責,不能因為向消費者提供了賣家信息,就能免除責任,應該更多地建立自律交易規則。

  “不能犧牲消費者的權利換來電商所謂的大發展”,他認為,如果弱化了第三方網購平台的責任,消費者喪失了信心,反而不利於電商發展,建議“統一規定對第三方網購交易平台的先行賠付制度”,或者在條款中增加規定,網購交易平台監督銷售者有過失的,也應對消費者先行賠付,讓網購平台真正肩負起對賣家的監管責任。

  新京報記者 廖愛玲

  3

  明確“懲罰性賠償”可索兩倍賠償

  按照草案二審稿的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仍向消費者提供,有欺詐行為,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的,除了追究刑責,受害人還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賠償。其中,沒有明確“懲罰性賠償”。

  蘇澤林說,有委員提出,建議將“民事賠償”修改為“懲罰性賠償”。法律委認為,二審稿規定的“損失”,不僅包括人身、財產損失,還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可以在這些規定的基礎上,再明確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最終,草案三審稿規定,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規定賠償損失,還有權要求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解讀

  欺詐造成嚴重損害賠償力度夠不夠?

  擔心對違法者震懾力還不夠,建議依然實行“上不封頂下有保底”

  劉俊海說,修正案草案三審稿與現行消法相比,賠償向消費者傾斜,減輕了消費者為“追回一隻雞而殺掉一頭牛”的現象,體現了對消費者的保護。

  不過,對於因造成消費者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的欺詐,此次三審提出的是受害人有權要求“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劉俊海認為這對違法商家的震懾力不是很大,力度略小了點,依然建議實行“上不封頂下有保底”,損失賠償要涉及人身傷害損失、財產損失、精神損害賠償等實際損失。

  新京報記者 廖愛玲

  追訪

  消協:改“社會團體”為“社會組織”

  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社會團體,負責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國家工商總局和中國消費者協會提出,消協由政府主導設立,沒有會員,履職具有公益性,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由會員組成的社會團體不同,建議重新定性。

  草案三審稿將消協等的定性修改為“社會組織”,並規定其應當聽取消費者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法律案進行“出台前評估”

  據蘇澤林介紹,10月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出台前評估會議”,對消法修正案草案和主要修改內容的可行性、出台時機、實施后的社會效果進行評估。參加者包括全國人大代表、消費者、經營者等方面的代表。

  評估的總體評價是,草案針對新情況和新問題進一步完善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規范了新的消費方式,有利於提升消費信心,促進正當經營、誠信經營。內容明確、具體,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現在出台是必要的、適時的。

(責編:薛白、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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